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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交通肇事引发的法律,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青青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10:21:34

武丹/制图

记者|任文岱 庄德通

责编|张晶

正文共2524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日常生活中有一个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事实上,行人、车上乘客等都有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触犯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谢澍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前述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可见,行人是可以成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体的,自然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行人闯红灯致人死亡案件多发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级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且很多都与闯红灯有关。

2017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的胡某某步行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某也因为受伤被送医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检方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判决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无独有偶,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当事人同样也是因为疏忽大意,酿成了悲剧,自身没有受伤,却导致一名骑电动车的人员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轧,当场死亡。

2021年3月,着急回家的小张(化名)和同伴逆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因为着急赶公交车就闯了红灯,没想到自己的背包挂倒了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小军(化名)。小军倒地后,适逢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小刘(化名)行驶至此,从小军的背部和颈部碾轧过去,导致小军当场死亡。之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小张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谢澍表示。

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明确了行人的通行规定,包括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此外,在后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受害人可向违法行人索赔


行人因为闯红灯等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行人或者驾驶员能否向闯红灯的行人索赔?

谢澍表示,这是可以的。曾有一案例,A未走人行横道,径直横穿马路,致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B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A负全责。此次事故造成B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A赔偿B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般而言,合法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此情形下,如果因为行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应如何进行赔偿?

谢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只行人,车上乘客同样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而且犯罪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开车门时没注意行人。“开门杀”已然成为威胁交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福建交警就曾发布过一起相关案例。

2018年7月,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周某、李某。行驶途中等待红绿灯时,乘坐在副驾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车买水,打开右侧车门时,周某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碰撞到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黄某倒地受伤,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事故认定,乘客周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周某、刘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39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7月,该案经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部门吊销周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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