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今日专业头条:交通肇事判刑前拘留,广东肇庆酒驾今日新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二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08:05:41

驾驶人是喝过酒的

驾驶证是没有的

人是超员的

车是报废的

这样的车,你敢坐吗?

近日,肇庆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还超员

车辆失控发生碰撞致1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郭某豪已被依法 刑事拘留

今年2月15日,大年初四,凌晨5时,驾驶人郭某豪饮酒后 ,驾驶粤H牌小型轿车,搭载郭某利等5人沿Y901线都洪往高良方向行驶。

5时30分许,当轿车行至Y901线龙湾桥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砖墙后坠落水坝,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造成同车1人死亡 。

接报后,肇庆德庆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抢救伤者,勘查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过程中,一股十分刺鼻的酒精气味从驾驶人郭某豪身上散发出来。

民警随即将其控制,并送往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验。经鉴定,郭某豪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9.0mg/100ml 。

经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材料等方式调查,郭某豪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

1 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饮酒后驾驶;

3 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

4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案件取证和固定证据的工作完成后,警方于今年4月7日依法对郭某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

发生这起交通事故

与郭某豪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脱不了干系

说到底还是法律意识的淡薄

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等行为的法律代价

而下面案例里的张某,同样缺乏法律意识

酒驾后强行冲卡也被刑拘

同时,交警蜀黍还要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以为低价购买报废车辆

就占了天大的便宜

实际上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0 1

报废车辆的认定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1、达到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0 2

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

1、报废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极大。

报废车辆稳定性极低、安全性极低,且部分报废车辆驾驶人未经过正规驾校培训、未参加驾驶员考试取得驾驶资格,交通法制观念淡薄,极易酿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废车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容易出现半路熄火、刹车失灵、转向失控、爆胎等各种险情,危及驾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报废车辆违法行为多,解决纠纷困难。

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大多套牌、假牌甚至无牌,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且由于报废车辆上不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0 3

驾驶报废车辆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 驶 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蜀黍再次提醒

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辆

看似节省了金钱成本

却以牺牲安全付出更高昂的代价

部分素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