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24小时专业讯息:单方交通肇事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7:56:24

我们大家都知道,发生致人重伤以上,或者不能赔偿的财产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的事故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事故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中,对行为人是否会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影响非常的大。

在庭审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绝大多数时候,如果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只是让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或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并不是存疑不用,而是将继续依据事故认定的案件事实来裁判。这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能够用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不真实时,让法官确信认定书不公正时,才会否决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如果想让法官不认可、不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确实比较难。

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要想进行无罪辩护,如果还没有其他比较过硬的无罪证据时,那么,最好的突破口,也只能是在事故认定书的书写以及认定程序上寻找。

在事故调查处理认定以及诉讼中,要想从事故认定中找突破口,木林认为,就得着眼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结合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着重把握好以下这几个关键节点:

第一个节点,在民警调认定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办案民警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一些真实客观的证据,而不是等着民警来调查。向民警早提交相关证据,多提交有利证据,既是帮助民警,更是帮助自己。

事故认定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它是民警在调查取得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相关证据推断出之前事故发生时状况,它肯定不能等同于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对于办案民警来讲,因为事故处理压力的繁重,甚至于个人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为了尽快的结案,有时会不由自主地重视有罪证据,而忽视了无罪证据。所以说,向民警多提供证据,这既在帮助民警正确地认定,也是在保障自己的权利。即便未来不能影响定罪,但至少在量刑上会产生一些影响。

第二个节点,就是要重视事故发生后,与受害方的沟通联络,勇于承担起自己该负的责任。

这既是责任,也是磋商,更是与事故伤者的深度交流。如果赢得了事故伤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者的谅解,甚至于从事故事实方面的松口,这对后续的事故认定影响也非常地大。举个简单例子,如果受害人想帮你开脱的话,自己就会讲自己通过时,没有更多地进行注意和观察,行为动作有些突然,等等,都会影响到事故的认定。

第三个节点,在事故认定前,要把握利用好死亡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认定前证据公开这个程序。

对于行为人和辩护人来讲,调查收集证据不一定是强项,但审查判断相关证据可能就是强项。在证据公开时,既可以向交警部门再提供补充一些对自己方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对交警部门调查取得并最终作为认定依据的证据进行核实,发表意见,如果某些重要证据在此时被推翻否定,或者导致其存疑无法补正,会对此后的事故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在事故认定前实现目的。

第四个节点,就是在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上,注意掌握自己有没有收到,有没有按时收到,民警的送达是否有效,能不能保证自己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个节点,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要及时的审查认定书,用好复核权。

审查,也就是及时的对事故认定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看有没有遗漏,或者某些重要证据有没有被采用,或者某些重要事实有没有被写进去,或者民警在某些事实的叙述上有没有错误,或者是责任的认定有没有出现不符合常理的情况,等等。如果认为有不适当或者错误等问题时,一定要在收到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事故认定交警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

对于辩护方来说,千万不能忽视了这项权利!

提请复核,这不是给交警找麻烦,而是通过正当的程序,让上一级交警部门参与进来,进一步确定事故认定责任的准确性。如果不能正确的使用该权利,对后续的刑事诉讼影响会非常的大。在复核期间,如果公检法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至少在被羁押问题上,暂时可以得到缓解。

第六个节点,如果在事故认定程序中不能解决责任认定问题,那么,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就需要向法官提交难度更大,更为有力的证据。

当然了,此时,提供的证据,大多是在事故认定生效后才收集到、发现的。交警不是法官,自然法官也不是交警,这就说明两个专业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双方对证据的看待和认识,对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程序的执行程度的认识,也肯定会不相同。这就要辩护人找到双方之间的分歧,从而在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适当性上,利用这种分歧来影响法官。

第七个节点,从司法实务来看,要知道法官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看的重点是什么。

大多数法官都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二是,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认定应当建立在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发现存在矛盾,法官就可能会对事故的责任重新作出判定。三是,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这就需要辩护方多从这些方面考虑和准备,有备才能取胜。

看到这里时,可能有些朋友要产生疑惑了,你说的这些有没有用?

朋友们不要着急,下步,木林将陆续地给朋友们搜集整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来和大家一起在案例中认识、理解和感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