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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交通肇事对方不结案,交通事故伤人处理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7:21:01


1. 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 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若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 确认证件无疑,双方应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 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 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二、交通事故中发生财产损失,怎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 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 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咨询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告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 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 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不管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管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 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交通事故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双方冷静处理,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私下协商予以赔偿,整个过程通畅简单。很多纠纷问题不应该复杂化,双方当事人能私下调解是最好不过的。但若是有纠纷的该走诉讼还是要走诉讼程序。交通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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