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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交通肇事罪既遂条件,醉驾报警了还能私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小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6:31:11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天深夜,一辆私家车停下后,一名女子从车内出来,接受了警务人员的酒精检测。酒精测试仪显示女子的检测结果高达173mg/ml,属于醉酒驾驶。此事发生在2022年3月底的某天凌晨3时许,当事人王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回家后和丈夫发生了口角,感到不开心的她开车离家。出发后,王某想到酒驾不好,于是拨打110报警,举报自己酒后开车。随后民警将王某查获,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驾。


律师分析: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构成,其报警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既遂呢?

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危险驾驶罪由四种行为方式,该女子的行为符合第二种行为方式即“醉酒驾车”。醉酒驾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严重,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属于危险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的,因为不具有公共危险,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所以,该案中,应该首先评价该女子醉驾行驶的道路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假设其醉驾行驶路段具有公共危险,那么该女子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我举报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的中止还是未遂呢?所谓危险犯是行为产生危险时的犯罪称谓。对于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刑法设立犯罪中止是为犯罪分子架起一座回归的金桥。如果过早认定为既遂,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而且,对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实害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还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所以,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标准就只能用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来衡量,而不能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才既遂。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在醉酒驾车过程自我报警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中止,并且有自首情节,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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