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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什么提请复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阿凡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6:08:19

“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移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听证……”10月12日下午14时,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作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本场听证会听证员由人大法工委代表、人民监督员组成。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我们希望通过面对面的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会人员意见 ......下面请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听证会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张某某驾驶野驼牌重型罐式货车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并在现场积极救助车内伤者。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介绍完案情后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

人大法工委霍殿奎:张某某血液中没有检测出酒精,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本身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张某某能积极用经济积极赔偿,同意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人民监督员李春明:赞成检察院的决定,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孙国辉:张某某作为工薪家庭尽自己最大可能赔偿,双方通过和解取得谅解达成了一个很好的结果,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家属:张某某按照全责赔偿的我们,我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考虑全案情况,对张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案件的形式,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各方意见,不仅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检视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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