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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继续开车,路怒症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圆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4:20:07


自古以来,我们都提倡万事以和为贵。对于手握方向盘的司机师傅而言,更应心平气和,遵守交通规则,以文明驾驶、以礼相待、安全行车为第一原则。然而,却仍有一些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放飞自我”,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从家中出发,在途径黄石镇某路段时,为图方便,不仅从道路辅道逆行,还开启了远光灯。

行驶途中,郑某某遇到了正在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男子朱某某。两车交会时,郑某某想避让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却因路边有大货车停靠,没有避让成功,导致郑某某驾驶的小车左后视镜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剐蹭。朱某某认为自己是被撞的对象,但由于没有受伤,便驾驶电动车继续前行。

郑某某见朱某某未停车处理剐蹭问题,怒火中烧,于是驾驶车辆至前方调头后,再加大油门朝朱某某行驶的方向追去。在快追上朱某某时,郑某某摇下窗户呼喊其下车解决,但因朱某某戴着耳机未听见呼声,于是也未给予回应。郑某某见状愈冲动,便驾车向朱某某的电动车撞去,导致朱某某连人带车一同倒地,而后郑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朱某某左胫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目前,郑某某已依法被本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什么是“路怒症”?

“路怒症”通常指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因交通堵塞,或因不理解其他司机的驾驶行为从而产生愤怒情绪,并在此情绪影响下,可能会做出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闯黄灯、骂脏话等行为,严重者甚至会产生攻击行为。

“路怒症”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检察官普法

当司机因“路怒症”而产生胡乱变线、强行超车等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路怒症”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01 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0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如实施了驾车冲撞人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等行为,该行为就可能符合上述罪名中规定的与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行为人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3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路怒症”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此时,行为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04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当行为人因发生的小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他人等行为的,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路怒症”除了会引发上述犯罪外,还可能引发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等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驾驶人员

在行驶过程中

做文明、理智、守法的交通参与者

不开“斗气”车,远离“路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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