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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江阴交通肇事罪律师,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公司还能报工伤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2:42:38

7月5日下午,

受援人邵女士从云浮来到佛山,

专门到禅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赠送两面锦旗,

对经办案件的法援律师和法律援助处

表达感激之情。

两面锦旗背后隐藏了怎样的维权故事?

我们的法律援助律师

又是如何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呢?

邵女士是佛山市某餐饮连锁企业的一名员工,2017年8月在骑自行车外出送餐过程中,自行车被货车车尾碰刮,邵女士连人带车被拖倒在地上。医生检查后,诊断其膝部有皮肤瘀痕,没有骨折。邵女士以为并无大碍,因此签订了和解协议,由货车司机赔偿邵女士门诊医疗费261元,邵女士不再追究肇事方责任。

在休息半个月之后,邵女士觉得膝关节疼痛难忍,于是再次到医院治疗。经过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迫于无奈,邵女士到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求助。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受理此案后,指派法援专家库律师陈嘉祺承办。承办律师在得知邵女士曾签订和解协议后,立即带着邵女士与交警部门沟通,希望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但交警称和解结案的事故无法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承办律师向交警部门索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希望能够还原事发经过,但交警告知事发三个月后监控视频已被覆盖。

既然无法划分双方事故责任,承办律师便以邵女士为非机动车一方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庭时,承保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出庭应诉,以邵女士存在一定的自身疾病、且对伤情的产生和加重有重大影响为由,要求减轻肇事方责任、由邵女士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据此向法庭申请损伤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承办律师主张身体原因并非《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而仅是损害结果的一个介入因素,若准许了这一鉴定申请,就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度。鉴定机构经过鉴定,结论为邵女士的伤情是膝骨关节炎,产生的原因是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参与度各占50%。

承办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邵女士的损伤是肇事方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是肇事方的过错,而非邵女士的主观过错;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情况均不区分参与度进行处理,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8号文件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指导意见。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肇事方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码查看指导案例

邵女士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希望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但邵女士与用人单位未谈妥赔偿方案,双方均不肯让步。

陈嘉祺律师被再次指派为邵女士的法援案件代理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及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案件,因邵女士的医疗费已在其交通事故案中获得支持,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中不再主张。又因用人单位为邵女士购买了社保,故邵女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向社保基金申报,亦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

最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邵女士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邵某及其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均无异议。此后,承办律师陪同邵女士到用人单位顺利办妥收款手续。

在申报三个月后,邵女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部发放到邵某的银行账号上。至此,邵女士的交通事故案及工伤案均得以圆满解决。

●24小时不关机,只为做“玻璃人”的守护天使

●十多年缉毒现场监督公证,他们收到了这样一面锦旗

●他们喜获广东省“百名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不务正业”的东莞律师和走村串户的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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