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引起交通事故,找他人“顶包”骗保;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合伙骗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夸大车辆损失骗保……如今,机动车保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
肇事车主
“顶包”换驾夸大损失
“你快来一下,哥们儿这出了点事……”一天,宋某接到了朋友程某的电话。当他赶到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时,只见程某的宝马车车头瘪了一块。原来,程某驾车撞到了小区门口前的隔离物。
程某向宋某交了底:自己酒驾,如果报警的话,不仅保险赔不了,自己还得“进去”。之所以找宋某,是因为他在这方面有“经验”。
二人商议后,由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自己驾车造成事故,程某收到了保险理赔款13万元。后保险公司发现情况有异,报警后查明了真相。
法官欧春光介绍,本案中的宋某并非偶犯,在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后,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因此,二人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除了找熟人“顶包”,有些肇事司机还会威胁事故中的无过错方配合骗保。在欧春光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有这种情况。
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轿车。
赵某提出赔偿要求,可于某无证驾驶,根本不能走保险。“等车险员来勘验,你就说是我朋友开的车。”于某指着车上的同伴,让赵某帮着说谎。赵某起初予以拒绝,但于某声称,不配合骗保没钱赔偿。最终,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赵某帮着打掩护、向保险公司说了假话,获得理赔金近3万元。事发后,涉案人员均受到刑罚。
法官提醒
欧春光提醒大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事故的无过错方则会因为共同诈骗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一些车主还会以各种谎言夸大损失,想利用事故薅保险公司“羊毛”,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
车险代理员
伪造事故赚“剪刀差”
修车价格不菲,但有些汽修厂往往能给出让人心动的低价,这其中有什么“猫儿腻”?
“对于‘超低价’,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法官王莹介绍,在车险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熟悉汽车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修理厂工作人员、保险中介代理、保险公司定损员等利用“职业优势”进行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昌平区曾有一家汽修厂,常年给客户“低价修车”,吸引了不少回头客,直到案发,才解开了“低价”的谜底。
金某是厂里的员工,每次接到修车工作,车主前脚刚走,他就行动起来,把事故车辆开到偏僻的、缺少监控的路段,然后召集同伙,再制造一次撞车事故。本来车辆只是轻微擦伤,结果车辆损毁升级,理赔金自然增加了。修车成本和理赔金之间的“剪刀差”,成为了金某的收入
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出险理赔。修理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本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王莹建议,车主一定将车辆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修理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一些汽修厂为了扩大修车。在王莹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贾某、刘某、商某三名车险代理员,打出了“免费”为客户修车的幌子,一下子招来不少客户。但是,天底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原来,这三人和汽修厂串通好,通过上述案件中金某的手段实施骗保。这样,汽修厂有了生意,贾某等人也留住了客户,还能从汽修厂获得返点获利。最终,三人均获刑罚。
此外,王莹告诉记者,还有一些人贪图小便宜,提供驾驶证帮他人理赔,以此赚取修理厂给的“好处费”,同样涉嫌犯罪。
法官提醒
王莹提示,车辆出险后,有时会接到保险公司员工电话,以代办理赔、免费修车等名义,诱惑消费者到店维修。此时,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一些修理厂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保险事故记录,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导致消费者被虚开车险理赔记录、车险保费上浮,车辆维修质量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另外,消费者一定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交予他人,如需提供证件,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期限。在车辆理赔结束后,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防止汽车维修厂居中实施欺骗、隐瞒行为。
原因分析
机动车骗保案缘何高发昌平法院统计,2019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对于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高发,昌平法院副院长张宝武认为主要有四点原因。
1 犯罪成本低、获利高
“只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不需要任何经济支出;而且,一辆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张宝武指出,犯罪得逞率高、受处罚几率小,也令犯罪分子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2 法律意识淡、认知不足
如替换驾驶员、夸大车辆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时,认为仅是一种欺骗保险公司与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并未意识到骗保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保险相对人常怀有期待补偿心理,认为自己每年交纳保费而机动车未出险,进行机动车保险诈骗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不用白不用”。
3 经营粗放、忽视风险
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保险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了空子可钻。
4 反诈骗手段单一
保险公司在防范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上十分有限,防范技术传统而低效,多依赖于保险职员的工作经验和主观判断。同时,各保险机构之间各自为战,将保险信息视为竞争的“核心利益”而排斥共享,导致保险公司对标的车辆的出险记录、理赔记录一无所知,存在“信息壁垒”,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没有形成合力,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发生。
法院建议
建立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对于发现的实际问题,张宝武建议,保险公司应从根本上优化内部管控、堵塞行业漏洞。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由“重业务规模,轻风险管控”向“重业务质量,抓风险管理”转变,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及时细致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从保险人或车辆的出险频率、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及骗保前科、车辆维修金额、事故原因是否异常等多方面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要重点关注,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另外,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出险信息上传-平台汇总分析-大数据识别异常-协查通报”功能一体化。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转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同时,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及法律宣传,纠正社会公众“投保后不出险就是吃亏”的认知偏差,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活动。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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