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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交通肇事逃逸不处理,交警中队长之子撞人逃逸后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丸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17:10:45

日前,针对引发舆论热议的交警大队中队长之子交通肇事逃逸后不起诉事件,广东省广宁县当地官方多次通报案件情况。根据通报,涉事人员梁某勇确系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其在2019年1月的交通肇事案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事后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丈夫出具的谅解书,而获得检方不起诉。

一件可能从一开始就不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在舆论热议、涉事地方算得上快速的多次回应后依然热度不减,其争议则从被害人一方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而起。对照案情通报和舆论热议的焦点不难发现,公众对本案的疑问集中在肇事逃逸人员亲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有权力干预,以及刑事谅解书存在异议时的法律处理两方面。具体案件的调查对此应进一步查明相关情况,全面回应社会关切。

当地政法委针对与案件有关的网络传播信息的通报。

毋庸讳言,本案引发外界质疑的根源,在于肇事逃逸案嫌疑人亲属的公职身份,其在案件初期调查处理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回避程序,甚至在嫌疑人肇事逃逸、被“连夜追查”的过程中,嫌疑人亲属对此是否参与,以及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是否提前知情等等,都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与回应。据官方通报,本案嫌疑人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次日到案后,其酒精检测已不支持酒驾、醉驾的指控,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即时酒精检测无法实现。鉴于嫌疑人亲属的任职情况,对其在该案初期调查、处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需要更加彻底、全面的调查和公开,因为这可能已经涉及到地方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平与透明状况,直接攸关权力的公信力。

按照目前的案情通报,该案的调查处理,在审查起诉之前的多项法定结论,客观来说对肇事逃逸当事人似乎并无明显偏袒,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一级,侦查机关对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也按程序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案情通报中各项法定程序的时间线并不清晰,有必要查明,目前看来相对顺畅的各项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波折?对该案的伤情鉴定是否如被害人亲属所言,在重伤一级之前曾出现轻伤结论?

尤其必须查明的还有,在被害人家属亲往交警队签署谅解书前后,肇事逃逸案嫌疑人的“积极赔偿”表现,是否始终如一?还是说,谅解书签署与否,成为支付被害人前期治疗费用的谈判筹码?即便肇事逃逸因其他认罪、赔偿态度等从轻、减轻条件而可以不起诉,但对认罪坦白、积极赔偿以及获得谅解的真实情况,也需要严肃的审查。同时,在被害人最终因其他原因死亡与此前交通肇事导致的重伤一级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也需要专业的医学及司法判断。

而该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则是被害人一方对谅解书签署存在争议时法律是否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最高检出台的《刑事诉讼规则》,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一方后,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理论上应当由被害人签署的谅解书,当被害人与签署的个别家属对此存在争议时,被害人的申诉是否应当视为对谅解的明确否认,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对此做出判断。而根据法定程序,不起诉决定并非不可撤销,因不起诉决定而停下的刑事追责程序,依然有重启的制度可能。穷尽一切司法手段、法律程序来查明案情,不仅事关个案的真相与正义,更可能影响到公众对地方权力运行、具体司法权威的最基本信任。

程序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是公正司法必须遵循的法治价值,无论是具体个案的侦查、起诉程序,还是对后续流程起到决定作用的刑事谅解书,都要能经得起案件事实、证据的严苛审视,需要认真审查被害人一方的异议状况,对具体证据材料有综合、更符合事实情况的专业判断。不能让个案的某些特殊因素影响到公众对执法公正、司法专业的预期,这是法治社会所应当给予民众的最基本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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