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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交通肇事逃逸无证据,车祸司机逃逸交警当时该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9:22:4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朱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趁着夜色一逃了之。此案被六安舒城交警快速侦破后,面对交警的询问,朱某始终以"零口供"百般抵赖,企图蒙混过关,但在交警确凿有力的"证据链"面前,朱某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舒城县法院日前以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2月14日上午了解到案件侦破相关细节。

"346国道565kM十450M处,南港镇境内,有人骑两轮电动车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估计是遭遇了交通事故"。2021年6月11日凌晨,接到驾驶人刘某的报警后,舒城交警朱煜等迅速赶到了现场,并安排120将重伤者汪某送医院救治。经现场询问报警人刘某,获悉刘某非事故目击者,只是路过的司机。同时经勘察现场,尽管确定是交通事故所致,却未找到肇事车撒落物等。6月11日凌晨5时许,从医院传来消息:事故重伤者汪某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已不幸身亡。

根据多年事故处理经验,为防范本起事故逃逸人自此杳如黄鹤,从而导致陈年积案。民警们连夜加大了侦破力度:他们经调阅事发处民用监控,只发现货车上走下一名驾驶人绕到货车后部,便迅速返回,驾车逃离现场。因事发地无路灯照明,监控视频难以看清。民警又辗转多家公路旁门店,最终获取了事发时完整、清晰的远程音视频监控,从视频上看清了驾驶人肇事逃逸的全过程。

鉴于通过视频,无法确定肇事车号牌,民警迎难而上,他们按照肇事车来车方向,及该车特征(为15米长盖篷布的半挂货车),倒推肇事车行驶轨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艰苦侦查,准确锁定了肇事车号牌为皖N457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85xx号重型半挂车,逃逸司机为朱某。

6月11日下午,经民警传唤,朱某将肇事车开到了事故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尽管该案己水落石出,但此后朱某在面对民警的讯问中,仍再三狡辩,始终不承认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一直以"零口供"对抗交警的侦查。然而,最终交警查证的"证据链",无懈可击地攻破了朱某顽抗到底的"零口供"。

据悉,由远程音(视)频监控及证人、证言等形成的"证据链"显示:2021年6月10日23时许,朱某驾驶货车,沿346国道行驶到565km十45om处,在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尾灯的情况下,将货车临时停放在路东侧白实线内休息。6月11日凌晨2时47分许,汪某骑电动车行经此处时,撞上了货车尾部致使其倒在地上。音频监控能耳闻货车后巨大的撞击声响,朱某相继打开了电源灯光、远光灯,并从驾驶室下车步行到车尾察看了一番后,迅速驾车逃逸,整个过程不到4分钟。

在这之后,路过现场的驾驶员刘某驾驶皖N130xx号小客车沿346国道,行驶到南港镇境内,发现离车10多米处有个黑影,便立即下车查看,当看到汪某躺在公路上,且被电动车压住下半身时,刘某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汪某呼吸困难己奄奄一息。

就本起已被法院判处的交通肇事逃逸"零口供"案,交警借此释法说理: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或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的,车辆驾驶人应标明位置,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予以协助。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驾车逃逸,甚至以"零口供"逃避事故责任追究者,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纯属枉费心机,并将自食违法犯罪的苦果。

樊功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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