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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交通肇事轻伤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灰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5:25:46

近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文昌大桥“3·3”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胡某受审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醉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桂BVU***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大桥由东往西行驶至桥面中段时越过桥面双实线,与被害人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YW**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对向碰撞,造成现代轿车司机韦某与车上乘客李某当场死亡,乘客邓某、宾某、文某和被告人胡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3日凌晨,柳州市文昌大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女司机胡某独自驾车往友谊路方向行驶,在桥上疑因变道超车与一辆对向行驶的白色轿车发生碰撞。

司机胡某系醉酒驾驶,自述当晚情形

肇事司机胡某也因事故受伤,被送入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过血液、尿液检测,胡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体内不含毒品成分,排除毒驾的嫌疑。

胡某接受审讯

回忆案发前的情况,胡某交代,2日晚,她受朋友邀请在市东堤路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些啤酒,晚上9时许,酒足饭饱后,又应朋友邀约,将车辆交由朋友驾驶来到位于文昌路上的某家KTV,在包厢里也喝了不少啤酒,一直到3日凌晨1时许才离开KTV准备回家。

“我觉得自己没有喝醉,走路还没有问题,当时也想过要叫代驾,但是出了KTV后我突然头脑发热就想自己开车回家。”对于自己的酒驾行为胡某如是说,可没想到,从文昌路开出仅1公里,就发生了事故,“我也不知道怎么就突然开过去了,也没有留意到前面有车,事故后我也被撞晕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胡某回忆案发前的情况

肇事女司机当庭哭悔:我孩子还小

8月22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某陈述时哭了,表示认罪,并向事故死伤者及他们的家属表示道歉。她说自己有两个孩子,年龄还很小,希望法庭能对她从轻判处。她表示会在服刑期满后努力赚钱,继续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其他损失。

被告人当庭哭悔

据胡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事发后,胡某已向事故中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了丧葬费。胡某表示愿意尽力赔偿事故死伤者的其他经济损失。她和家人已筹措了10万元赔偿款,庭后会继续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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