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县一辅警执行公务期间遭遇车祸,多根肋骨骨折致残。由于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导致其难以享受工伤待遇。维权无果之下,辅警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起诉至法院,交警大队称,未及时申报工伤一事辅警本人也有责任,加之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
李先生说,官司打了几年,又回到了原点
李先生是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今年38岁,目前在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任辅警。4月25日上午,提起自己工作期间受伤、难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遭遇,李先生很无奈。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退伍前在部队8年。”李先生介绍,他2007年12月退役,2011年1月起在襄汾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任辅警。2015年4月3日,接上级命令,李先生和两位同事(其中一人是正式民警)驾警车外出执行公务,当晚20时许返回途中,迎面一辆半挂车超车不当与李先生驾驶的警车相撞,李先生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李先生伤势最重。
“120和消防人员到来之前,我被卡在驾驶室动弹不得。”李先生回忆,事故发生后,很多路过车辆都没停车,只有一对年轻夫妇停下车来向他们伸出援手。“男的帮我撬车,女的用纸巾擦我脸上的血迹和煤渣。”不久,120赶到,李先生和同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临汾市人民医院诊断,李先生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双胸胸腔积液,腰椎压缩性骨折,左腿髂骨外伤,多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并伴有呼吸困难咳血等症状。“在ICU抢救两天后转入普通病房,期间在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在西安红会医院住院治疗86天。”
病历显示,遭遇车祸后李先生多根肋骨骨折
案发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半挂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先生和两名同事无责任。李先生出院后,通过民事诉讼,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约21万元。“其中约10万元的医疗费全部退给交警大队了。”
2015年4月8日,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向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报案,后者也作了登记,但交警大队此后并未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事故发生后,我一直在医院看病,以为单位为我申报了工伤,就没管这事。”李先生说,由于之后伤情反复,尤其是左大腿近年来一直有萎缩趋势,上下楼非常吃力。事故发生几年后,他才向交警大队和襄汾县人社局咨询工伤待遇的事,交警大队说当年已报案,人社局称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所以未认定。
获悉自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后,2018年11月,李先生先是向襄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对其作出工伤认定,襄汾县交警大队承担其因公负伤期间的各项福利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因超出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019年1月,李先生又向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申请超过1年法定时限,襄汾县人社局同样不予受理。
“当时襄汾县交警大队一直说案发当年已报案,没有认定工伤与交警大队无关。”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2月,李先生将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侯马市(县级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襄汾县人社局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
法庭上,襄汾县人社局辩称,该局于2017年8月正式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工作,之前这项工伤由临汾市人社局办理,他们只是受委托代收报案材料和检查伤者身体。2015年4月8日,该局接到襄汾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电话报案,工作人员告知交警大队应自受伤之日内一个月内、职工本人一年内向临汾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期间,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李先生本人均未到临汾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1月,李先生向该局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超过时限,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诉求。
侯马市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李先生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虽然于当年4月8日向襄汾县人社局电话报案,后者也在工伤报案检查登记表中作了登记,但电话报案并不等同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先生2019年1月向襄汾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襄汾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2019年4月25日,侯马市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对此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先生在上诉状中称,既然襄汾县人社局电话受理了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伤报案,应视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于是否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及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需提交哪些资料均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并不影响或据此否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临汾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李先生关于“电话报案即视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19年7月12日,临汾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判决,李先生和家人难以接受。2020年10月,李先生委托山西省侯马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劳动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先生左锁骨骨折及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多发横突骨折为九级伤残;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为九级伤残;左股四头肌断裂为七级伤残。
司法鉴定显示,李先生多处构成伤残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我们这起事故发生后,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按规定上报,也没有按规定时限向临汾或襄汾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书面工伤申请材料,导致我无法认定工伤,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李先生说,近年来,他和家人一直向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解决。“单位领导让我起诉劳动局或交警队,说法院判赔多少钱,交警大队就赔偿多少钱。”
李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交通事故虽已了结,对方赔偿了相应损失,但远远弥补不了他的伤害。“我家庭条件不好,父亲常年卧床,母亲常年在外打工。2020年11月的劳动伤残鉴定显示,我的左腿为七级伤残,受伤致残已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左腿肌肉萎缩,上下楼梯都不能和正常人一样。随着年龄增长,没有工伤,我今后的生活如何保障?如果旧伤复发需要康复治疗,所需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
无奈之下,2021年1月,李先生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起诉至襄汾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警大队赔偿他残疾赔偿金266096元。襄汾县交警大队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诉讼。另外,本案为第三人侵权,李先生已得到肇事人足额赔偿,不应重复索赔。
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称,李先生等人遭遇交通事故后,襄汾县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8日给襄汾县劳动保障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电话报案,虽交警大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但李先生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而且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认为是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李先生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
襄汾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起诉的事由属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李先生直接提起诉讼程序不当。2021年3月3日,襄汾县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交警大队认为第三人侵权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李先生起诉交警大队败诉
“官司打了几年,又回到了原点,法院和交警大队让我先仲裁,仲裁机构又说我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维权真的是太难了。”李先生说,最让他接受不了的是,他明明是因公受伤,交警大队现在却说构不成工伤,真让人寒心。
4月2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李先生反映的问题联系上了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其称正在开会,让记者联系大队另一位负责人。记者多次联系另一负责人,一直未能联系上。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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