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科普了一下交通肇事无名氏赔偿,无名氏被撞身亡之后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冷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3:58:22

不明身份的智障聋哑女子被撞身亡,“同居男友”不符合申领赔偿款的条件,其近亲属又无法联系到,那么肇事者对死者的赔偿金该如何处理呢---

记者 孙媛 通讯员 迟轩

智障女被撞身亡

2016年8月15日2时许,吉林市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赤城县雕鹗镇小雕鹗村附近省道时,与一女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刘某某驾车逃逸。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移送赤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与该女子同居的王某某来到检察机关,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我们审查时发现,该女子是王某某在十年前花3500元钱,跟一位自称是该女子亲戚的黔籍石阡县男子买回家的,一起生活至今,彼此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该女子不仅是一名智障聋哑女子,还没有任何身份信息。”对此,赤城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不具备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资格,且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

死者身份依然是谜

赤城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从三方面出发,深查案件。

首先,做好无名氏照片、指纹、血样等个人身份信息的登记保存工作,建立身份档案资料,以供查找无名氏家属,并将采集到的无名氏血样进行DNA鉴定,报送上级公安机关与DNA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确定无名氏身份及其亲属,避免冒充。其次,向石阡县警方发出《办案协作函》,请求协助调查无名氏,以及贩卖人员的相关情况。最后,取证调查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是否成立。经公安机关侦查,除查实王某某不具备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资格外,其余一无所获。

诉讼程序渐渐推进,但无名氏的身份仍无法确认,相关赔偿权利人也没有出现。办案人员认为,死者虽身份不明,但身份权益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对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伤亡应当给予赔偿。

“现在不要求赔偿,将来近亲属也许会错过主张赔偿的最佳时机,很有可能因刘某某及近亲属搬迁或丧失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无名氏就白白撞死了。”办案人员介绍。

25万元“专户”代管

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最大限度保障无名氏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公、检、法工作人员多次与刘某某家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进行协商。鉴于刘某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本人又有积极的赔偿愿望,不想丧失悔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按照对无名氏初步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数额,刘某某家人自愿筹集的25万元赔偿款被直接汇入到赤城县交警大队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账户”,要求必须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也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只有当寻找到无名氏近亲属或者赔偿权利人出现之后,才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给付相应款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赔付无名氏近亲属。

同时,检察机关还建议,若超过法定时限,仍不能确定死者身份,这笔赔偿金才可以依法核算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