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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交通肇事案拒绝赔偿,租赁车保险公司拒赔那谁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果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3:38:32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赵志刚 张金涛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季某驾驶租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遇马某骑自行车行驶,由于季某未安全驾驶,造成车辆受损,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季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季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马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被告租赁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项下向马某赔偿护理费15148.61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670元、复印费50.00元,在商业三责险项下,向原告马某赔偿医疗费103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2380元。

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所谓“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租赁借用他人的车辆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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