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
都藏有致命的“大意”
“大意”会造成财产损失
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司机徐某因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徐某与死者家属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原本以为事情就到此。但昔日的“被告人”转身当起了“原告”,将“管路”的以及“管电线杆”的相关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
徐某平时负责帮父亲经营的饲料公司运送饲料,隔壁邻居朱某负责帮忙搬货。这天,徐某驾驶货车装载2吨(核载790千克)饲料沿兰溪市婺江路往费垄口方向行驶,帮工朱某则坐在副驾驶座上,且未系安全带。
车辆途经转弯道路时,因徐某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翻车,并与道路南侧人行道上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徐某自己受伤、乘坐副驾驶位置的朱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朱某家属也将徐某及其父亲起诉至兰溪法院要求赔偿,后经调解徐某及其父亲同意赔偿朱某家属80万元,并取得了朱某家属的谅解。
矛盾“转移”
徐某认为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道路施工不规范倾斜度较大,电线杆架设不规范,遂以侵权责任纠纷将“管路”的以及“管电线杆”的相关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64万元赔偿款。
考虑到了本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法官多次到现场实地勘察。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的公路为农村公路,建成后已经依照程序经过相关单位的验收委员会评定竣工验收,且被评为合格工程。事故地段的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平整,与交叉口处的水泥路虽有高低,但从沥青路到水泥路之间约有60厘米的衔接距离给予缓冲,且水泥路与同侧的人行横道基本持平,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路面高低不平悬殊大、车辆底盘与地面接触造成失控后车辆侧翻问题。
事故发生地的电线杆早在1985年就已经存在,且与公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电线杆上涂有明显的黄色警示标志,已尽了安全提醒注意义务,且事实上,是车辆侧翻以后才撞到电线杆。
故法院判决:
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大量产生,以侵权责任为由进行诉讼的案件大量增加,但对于侵害的是什么权益,侵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因果关系均不予考虑,只要有损失发生即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进行起诉。是寻求“维护权益”,还是急于“甩锅”?本案亦是如此,罪也判了,钱也赔了,徐某本应该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但其却想着找“背锅侠”,把事故责任转身推给了“路不平”以及“电线杆”的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对于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不可推卸。
转自: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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