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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知识:交通肇事做伪证判例,山西盂县郭永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乐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14:39:21

我叫赵文奇,身份证号:1403229,电话: 现住:山西省盂县南娄镇下曹村,系受害人。

举报内容

现实名举报盂县法院郭树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重罪轻判,构成徇私枉法罪,拒不公开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的庭审录音录像,不敢当面质证违法问题。

事实与理由

盂县人民法院郭树祥在重审王彬等人盗窃一案中查明:1.主犯王彬的认罪认罚系伪证,庭审中他本人说从未签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从犯梁晓红的认罪认罚系假的,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前反悔并以无罪为由上诉。前判决因违反《刑诉法》第236条(第1款2、3项)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现查清事实应改判,郭树祥却以第237条上诉不加刑为由拒绝改判,公开徇私枉法已构成犯罪。3. 隐瞒本案件的性质,拒不认定“翻墙入院”属入户盗窃。4.违法认定盗窃物品价值,法律规定盗窃价值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以物品发票和司法鉴定的价值来认定,郭树祥却以“直接损失”来认定。5.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入户盗窃达2.5万元属数额巨大量刑”,郭树祥却故意以“一般盗窃不达5万元属较大量刑”。6.不制约公、检的执法活动,故意采纳违法证据。(违法办理的“认罪认罚”,不征求受害人意见的“起诉书”)7,盗窃犯罪证据不充分,不查封扣押物证,有贼无赃。8.违反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及“公开”规定。当庭不质证、不同步记录,不公开证据、不公开法律依据,还拒不公开庭审录音录像和判决书,9.剥夺受害人的申请回避权和庭审直播申请。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员回避,郭树祥却以无利害关系剥夺了受害人申请回避权。10,郭树祥对累犯、主犯不依法量刑,不从重,判决书只体现了枉法从轻,不体现依法从重,明显徇私枉法。(拿出你院或者全国各十例“翻墙入院”不属入户盗窃;用“直接损失且低于鉴定价值”来认定盗窃价值的案例;郭树祥采纳公 检法的违法证据“不征求受害人意见的起诉书”;“转移变卖赃物、拒不民事和解、拒不征求谅解、仅有口供(还不一致”)的认罪认罚;以“无利害”的借口剥夺受害人的申请回避;庭审中“不质证”和“所谓公开”等情况的判例来证明)(证据:阳泉中院的裁定书,盂县法院的两次判决书及信访回复,两次庭审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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