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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乔四爷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9:22:07

缺乏票据佐证能否获赔医疗费

抚州市检察院抗诉一起民事纠纷案获改判

新法制报讯 王爱娟 记者刘宇琦报道:没有提供票据佐证能否获赔医疗费用?

日前,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抚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审后,抚州中院于近日依法作出改判。

因欠医疗费成医院债务人

事情还要从4年前说起。

2015年1月9日,73岁的黄某骑自行车被魏某驾驶的货车撞倒,资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现场后认定,魏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南大一附医院治疗。直至3月3日,共产生医疗费用301141元,由于黄某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尚欠南大一附医院75273元医药费,只能被迫出院回到资溪县继续接受治疗,先后在县人民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共产生费用108599元(均为欠款)。

黄某的老伴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但在黄某第一、二次诉讼中,就本案中的“护理费”问题,其中尚欠南大一附医院75273元医疗费成了争论点。因黄某未能提供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抚州中院二审认为,仅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不能反映用药和治疗的情况,对该笔欠费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必须要求结算单和收费发票,但黄某因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导致欠费,医院不可能开具发票给他,没有发票,他就无法索赔。

检察院提请抗诉获改判

为了看病,本就贫困的家庭已经负债累累,黄某无奈之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7万多元对普通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不用说是还在养伤的贫困户了。”资溪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73岁的黄某因患有严重胃病缺乏劳动能力,如今又发生车祸,造成双腿瘫痪。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并列为精准扶贫对象,法院也为其提供了司法救助金,但是这些救助相比高额的医疗费仍是杯水车薪。

通过查询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欠条、住院病历和银行转款等证据,同时考虑到黄某夫妇缺乏相关应诉能力,抚州市检察院决定以提请抗诉的方式帮黄某维权,尽力减少当事人诉累。

该案经抚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审后,抚州中院于近日依法作出改判,认为黄某在南大一附医院因家庭贫困导致产生75273元欠费,该笔欠费属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原告魏某赔偿,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至此,黄某历时4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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