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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交通肇事后故意伤害,山东交通学院和山东女子学院哪个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悦宝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7:35:45

据报道,2021年5月17日在浙江衢州G3京台高速某路段,一男子被车甩出后昏厥。经询问了解到,驾车女司机与男子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事发当日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女子准备驾车离开,男子情急之下跳上引擎盖欲阻止,后因汽车转弯的惯性,男子被甩落在地。最终经鉴定,男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唯一值得思考的就是犯罪的定性问题。因本案伤害结果较轻,从损害结果上均不能达到以上罪名的量刑标准。为分析此类案情情况,此次分析对损害结果不纳入考虑范围。

总的来说,机动车伤人如涉及到刑法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为故意伤害罪、一种为过失伤害(指认重伤)罪、一种为交通肇事罪。具体要看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可以首先从定义上来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两者一般并无交集,仅在行为人以机动车对他人进行伤害时,才会在犯罪行为“表面上”出现重合。事实上,通过犯罪构成来进行区分,这种情形的定罪将变得极其简单。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直观来说,故意伤害罪是“伤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人”,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某个(或某些)“倒霉蛋”。此外,两者在主观上差别也很大,故意伤害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对损害结果持希望、支持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伤人的结果是“否认”的态度。此外,交通肇事罪还要求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伤害了他人,且是出于过失的主观心态,并造成了重伤及以上结果,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后,小编也提醒各位看官,情侣间产生冲突分歧很正常,但万不可“驾车伤人”,作为未驾车更不要干扰驾车司机的正常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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