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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发布交通肇事罪审理案例,谨防农村地区私开路口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洁妹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6:27:3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日讯 今天上午10:00,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安全日新闻发布会,发布道路交通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

无证无牌,撞人逃逸,行人遭车辆碾压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机场路路口东侧30米处,将沿荷花路由东向西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事故地点,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再次碾压躺在地上的王某某后驶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因车辆撞击摔跌、碾压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三名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抓获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构成自首,且均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赵某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倒行人后逃逸,致行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被后面的车辆碾压而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赵某某、李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碾压倒地的行人致死亡,最终三人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交通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机动车应到车管所挂牌,未挂牌不允许上路。因此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保证“有证有牌”、“证车”相符,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下车查看并报警,发现有人受伤应及时拨打120, 并在现场等待。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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