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单位请假后返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我姓何,37岁,一个法律爱好者。
我遇到一个咨询者,32岁的小王,他头天在家不舒服,准备第二天不去单位上班。准备请同事代为请假,公司不允许别人代为请假。
无奈,第二天一早小王他特意去单位给领导请假。
请假被批准后,领导并未安排小王其他的任何工作。请完假,他就回家。
他在返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脑出血、肝挫伤和肋骨七根骨折。
事后,小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请问陈律师,小王他去单位请假后返回家途中车祸同等责任属于工伤吗?
本咨询者何先生系在2023年3月5日上午微信留言咨询。因涉及隐私故化姓。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何先生。
这个案子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小王第二天一早去单位专门请假是否属于工作的延伸。
如果属于工作的延伸,那么回家就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非主责,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属于工作的延伸,那么回家就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日前,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和您类似的一个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2016年3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粤13行终6号行政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谢某(补)请假属何行为。
员工须履行工作职责内容范围除常规性主要工作以外,还应当包括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等各种活动以及遵守和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含请假)等。
当上诉人谢某于2011年5月9日晚因身体有病不舒服无法上班,便让工友代为请假未获准后并被告知(补)请假的情况下,其于次日亲自到单位里(补)请假,否则其将承担违反纪律作旷工论处的风险。因此,上诉人谢某(补)请假属于遵守和执行该单位请假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属于在单位里面履行其工作职责内容之范畴,亦是其工作延伸组成部分,其因此在单位里面受到意外或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立法原意,虽然第三人惠州某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当天未安排上诉人谢某上班进行常规性主要工作,但系该单位请假等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遵守和执行导致的结果,第三人惠州某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认为员工(补)请假行为不是工作,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此为由不认定为工伤,属于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惠城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0402号工伤认定决定;
三、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收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对上诉人谢日英所受伤害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从上述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例可知,去单位专门请假属于工作的延伸。
因此,建议小王对不予认定的人社局结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9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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