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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交通肇事者精神鉴定,闻所未闻的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圆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11:10:42


马师傅这几天可是遇见了一件困难事,他发生了车祸。

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还有着更大的问题,他要向一棵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别说大家闻所未闻了,就连马师傅这个“老司机”也没见识过这场景啊。

马师傅本来是个货车司机,本来开这种大车就很危险,极其容易出现事故,因此一直以来他上路都是小心翼翼的遵守交通法规,从不超车变道什么的。

但就是这一天,他开着车送货去,途经一个村子,没想到路边有障碍物,等马师傅看见时已经晚了,他急忙打转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他狠狠撞向了一旁的大树。

货车的重量加上难以控制的速度,马师傅一下子就给这棵树撞断了,但是他当时都没来得及多想,于是立刻跟交警打了通电话报警,来认定事故责任。

顺便他再三确认过了,他确实只撞断了树,并没有撞到人。

没过多久交警就来了,经过判断,认定马师傅在事故中负全责,因为确实是自己的错误,马师傅也就认了,老老实实地准备接受罚款,但是没想到不可思议的事情出现了。

他不知道,他撞断的那棵树是这里的神树,因为这村子里的人都是同一个姓氏,都是一族的人,因此这棵树就算是他们的精神支柱。

他们世世代代都供养着这棵树,现在树被撞断了,也就等于他们精神支柱没有了,因此他们要求马师傅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马师傅觉得自己只是撞断了一棵树,按价赔偿不就可以了吗,他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简直就是敲诈勒索,因此马师傅坚决不同意。

没办法,村里的那个27个村民就联名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而村民的要求就是让他赔偿树款和精神损害赔偿款。

而这次村民方拿出了《古树名木录》,上面显示这棵树是古槐树,树龄已经超过了500年,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马师傅也能意识到是自己的错,但是他并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要交付精神损害赔偿。

而本案一被传到网上,就引起了大家剧烈的讨论。

有人认为像这种具有精神象征的应该受到保护,所以马某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但是也有人说因为村民们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这棵树被撞断也是有村民自己的过程的,所以应该村民也负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进行审理之后认为,因为马师傅负全责,所以马师傅要赔偿树木全款,也就是3万元,同时也要支付事故和交通费用两千元,还要支付关于村民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千元。

而法院的审理过程则是这样的,首先因为马师傅是事故全责,因此需要进行赔偿责任,当然这一点马某自己也能够理解。

而起因就是他为了躲避障碍物,从而撞上了树木,这在交通事故里属于过失,对于他这样的司机来说确实是能够避免但是没有避免的事情。

同时专家也对那棵树做出了鉴定,表明那棵树确实已经有五百年了,根据法律法规来说有值得保护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它还是非常具有科研价值的树木。

虽然马师傅的行为属于过失,但是他将树撞断还是属于事实,因此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也就是赔付相应的价格。

那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是否正确呢?

从感情上来说这棵树确实是这一村人的精神支柱,但并不是说他们只能够信仰着这棵树,他们也是有别的精神寄托的。

但是因为这棵树存在了几百年,已经属于深入人心的形象了,因此也能够理解当地人将它当做寄托的心情,它就属于被赋予精神情感的财物,因此当地人能凭借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根据网友的问题可知,既然这棵树是他们的精神支柱,那么没有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算不算也是他们的失职。

确实能够这样说的,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可能是没有尽到对这棵树的保护义务,因此就算是树出事了他们也是有一部分的责任的,可是根据现场情况看,有保护也没用。

因为看马师傅撞上树的那个力度,就算是有保护措施也不能对树进行保护,还是会被撞断,因此主要责任还是在马师傅。

不过因为考虑到马师傅算是过失,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因此法院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十万元判决,而是判决马师傅赔偿五千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判决公正严明,并没有加重处罚,因此本案的判决合理。

两方也达成和解,并没有继续上诉。

【法律知识小科普】

假如马师傅撞的不树而是人,那么马师傅就要承担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为我国平均每十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因此我国面对交通肇事罪惩罚措施相当严厉。

而交通肇事罪其中的加重情节就要数肇事逃逸了,因为肇事者的逃跑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援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而肇事逃逸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对被害人本来就有先行义务,但是行为人逃逸的话不仅是违背义务更是谋害被害人的行为,但是能够判定被害人使对方是当场死亡而不是因为行为人逃逸死亡的,那就不能判定是肇事逃逸罪。

而对于过失的话,刑法上可以分为具体两类的过失。

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没有预见到,因此产生了危害后果。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会意外事件做区别,因为意外事件代表着没法预见到事情,因此这两者有很大区别。

就比如过失纵火罪,行为人将还没熄灭的烟头扔到了草丛里,他本来就应该遇见这个烟头会点燃杂草引起火灾,但是他没有预见到,果然不久之后发生了火灾,那么这个人就属于过失纵火罪。

还有一种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主要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试图采取措施,但是仍然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跟前一种过失的主要区别就是它采取了行动,但是可能因为轻信自己的行为能够改变结果但是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的情况。

马师傅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为了避让障碍物急速转弯,但是还是撞到了树,他确实做出了行动来挽救危害行为,但是没有预见到急速转弯还是会撞上树的。

它主要是和不可抗力做区别,因为不可抗力是属于非人力能够控制的力量,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属于对自身力量没有清楚的认知。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一般相对于故意犯罪刑罚较轻,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是很强,所以相对来说刑罚较轻。

而马师傅一开始认为村民们是敲诈勒索罪,那么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指的就是利用暴力或者恐吓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公司财务从而自己进行占有。

根据文中的情况进行分析,马师傅确实存在了撞断树的实际情况,而且那棵树也确实属于村民的人身财产,因此并不存在村民利用暴力手段恐吓他,也不属于村民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且一定要是积极的行为去敲诈勒索,本罪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情况。

举个例子就像是跳大神的人装神弄鬼恐吓农村的居民,说必须交给他几万块才能帮他们家驱鬼,农村居民心生恐惧于是只能听从他的话交付了钱财,但是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鬼神,那么这就是敲诈勒索罪。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权利人的身心因为侵害而遭受痛苦因而申请赔偿。

这个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界不好轻易界定,因此判定标准也不方便确定,我们能够知道的就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说一般是财产赔偿。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能得到一个结论,对于有人身特定权利的财物要实施保护措施,并且对于交通来说自己也应该时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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