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今日专业头条:交通肇事科警员回避,数码宝贝进化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狗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9:10:06

5月11日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

在事故责任研究“阳光作业”的机制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想“找人托关系”

已经成为不可能


那么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

警方是如何划分责任的?

对此

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部门

为读者一探究竟


正常处理被指“找人”了


不久前,李女士驾车在东风新村经六街由北向东左转弯,准备开往五区。可在转弯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直行,结果撞上了李女士的车。


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腿部擦伤,而李女士的车前保险杠破损。


李女士本想协商解决,但双方因为价格问题没有谈妥,而后报警等候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车辆拖进了停车场。


李女士告诉记者,一个多星期后,民警通知她车已做完司法鉴定,可以到停车场把车开走,然后和对方一起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事宜。


李女士按照正常流程取车,又去交警大队等候划分责任。因为李女士转弯未让直行,在这起事故中占主要责任,并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但双方又因为赔偿金数额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李女士因为着急修车,她便让对方先看病等调解员在时,再约时间协商。可对方看见李女士把肇事车开了出来,就不依不饶地挡在车前,不让李女士离开。并称李女士找熟人了,事情没协商完毕,车却被放出来了。


无论李女士怎么解释,对方还是不相信,无奈之下,李女士只有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民警的协调下,才使李女士得以离开。


交通事故共分两大类


李女士说,在这起事故中,她完全是按照法律流程走的。因为对方的电动三轮车无牌、驾驶人无证上道行驶,所以发生事故后被扣,而且取不出来。而她的车是经过司法鉴定后才取出来的。对方看到李女士的车取出来了,就认为李女士“找人”了。其实,这是对方不懂得事故处理的程序,才产生误解。


在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究竟会怎么处理?有“找人”的可能吗?对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刘岩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故处理的流程。


刘岩告诉记者,交警部门把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另一类为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简易程序主要指的是财产损失,在30万以下无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这类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交通事故是可以履行快处快赔。但是在履行快处快赔时,对金额是有限定的,我市限定为5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事故。


记者了解到,快处快赔处理交通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在现场拍照取证,然后到快处快赔服务网点办理。几分钟时间,就能处理完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处理很便捷,双方争议也很小。而另一类一般程序交通事故是个别司机认为可以“做工作”的,但看了处理流程,这些司机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


阳光处理杜绝“托关系”


刘岩告诉记者,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是死亡的这类交通事故。这类事故是不能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拍照取证的,而是必须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扣留车辆进行检查鉴定、集体研究责任后,再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是说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是比较复杂的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处理也是比较谨慎的。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研究实行“阳光作业”,设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监督机制。


一般程序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扣留双方车辆,目的是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民警还会对事故现场进行绘图,然后做现场勘查笔录,接着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交警部门会委托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对事故的成因、车辆速度、接触痕迹等进行鉴定。


在这些工作结束后,会按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工作程序进行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两级审核机制构成。第一级由事故处理民警所在的交警大队召开事故处理工作例会,拿出事故责任的初步意见后,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例会上集体研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例会的人员组成有:支队主管领导、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支队法制大队、支队纪检监察室、市区各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负责人、行业律师等,并根据具体案件需要邀请社会鉴定机构、道路工程设计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例会,保障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性和统一性。例会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对事故责任进行表决。


事故处理规避关系认定


刘岩告诉记者,交警部门现在推出阳光作业的方式,就是邀请了社会人士来共同参与交通事故处理例会。就是让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变得更透明,也能打消了很多市民的误解,有人认为事故处理责任,是由某个民警或几个民警作出的决定,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这个是由两级组织共同研究、集体讨论、通过表决的方式得出的结论。


记者了解到,在阳光作业下,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办案民警与事故一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的,要求办案民警主动申明,并依法回避。


如办案民警刻意隐瞒与事故任何一方存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处理过程中置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于不顾,作出明显偏袒于一方的“关系认定”、“人情认定”的,经查实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监察室,按照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