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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交通肇事罪定罪争议,交通事故伤情因果关系鉴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7:52:43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交通肇事定罪时判断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6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交通肇事定罪时判断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


1.成立交通肇事逃逸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律规定


3.刑事定罪中,不应简单地依据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应先根据现场勘查、视频录像、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行为人的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应坚决杜绝,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一个例外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第三方原因造成,或者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本身仅起次要作用,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吗?本期光靓研究将就此进行说明


一、成立交通肇事逃逸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规定了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8类情形,是认定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律依据。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便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量刑情形。


二、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律规定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可见,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判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还要看行为人对事故是否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



三、刑事定罪中,不应简单地仅依据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应先根据现场勘查、视频录像、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行为人的事故责任。


回到本文首段的问题,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是在因当事人一方逃逸,客观证据无法判定责任的情况下才适用,属于责任推定,而非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交通责任认定书只是推定得出的行政责任结论,为处理事故后续赔偿的依据。而刑事定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二等奖文章《交通肇事罪不能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2018】赣0302刑初383号)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观点的支持意见。


综上,在有逃逸情节的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刑事定罪时判断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行为人的事故责任。最终,对照判断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大家应谨记杜绝交通肇事逃逸,因为一旦逃逸,民事赔偿依据的交通事故定责将自动归为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刑事定罪的几率也随之加大,交通肇事逃逸将会产生不必要的责任后果。

相关案例参考:冷柏林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2268号

“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当事人冷柏林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悬挂“粤A*****”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雨刮器功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悬挂“粤粤AB5**粤AB5**半挂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且当事人冷柏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邢悦乘坐机动车至肇事地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下车后在车行道上行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冷柏林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邢悦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被告人冷柏林在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的,公安机关不能简单地仅依据当事人的逃逸行为而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应先根据现场勘查、录像、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痕迹等证据对事故的成因及案发时双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分析,然后据此认定事故责任。在穷尽上述证据仍不能认定事故责任时,方可根据当事人的逃逸行为来推定事故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摒除被告人冷柏林的逃逸情节,被告人冷柏林的行为属于B类一般过错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邢悦的行为属于A类严重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很明显本案在被告人冷柏林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亦能够分清双方的事故责任,故应根据一般通行规则,以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认定。本案死亡一人,被告人冷柏林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冷柏林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响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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