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由团风县检察院提出收监意见的社区矫正人员汪某,被新洲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人员汪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11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7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团风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依法监督收监
团风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团风县社区矫正局对其多次不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未经请假离开团风县境内且长期不开通定位手机等违法行为予以超过三次警告。团风县检察院向团风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团风县司法局向新洲区法院提出对汪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新洲区法院采纳该建议。
目前,汪某已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检察官提示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普法小课堂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文字 | 杜成林 邹奇伟
编辑 | 曾强坤
审核 | 马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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