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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酒后交通肇事判决书,司机酒驾乘客有责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金刚芭比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1:25:08

2022年7月22日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男子任某遇到酒驾盘查时驶离现场,在被交警追缉过程中,车辆撞上道边树木,他被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任某家属告诉红星新闻,事后调取沿途监控发现,交警追缉期间,两车速度非常快,且发生事故后警车竟径直驶离,并未对任某实施救助,最后是周边群众报警,120赶来将任某送去医院抢救,但已无力回天。

↑事故发生时,闪着警灯的警车直接驶离现场

“我们承认酒驾是不对,但交警也不能死命追,把人给追没了啊。”为此,任某家属将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七台河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家属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男子酒驾遇交警盘查逃离

被追缉后撞树重伤致死

任某殁年39岁,是一名货车司机。2022年7月22日21时许,和朋友喝完酒后,任某开车回家。在距离小区约600米的路上,遇上交警查酒驾。

在被检测出饮酒驾车后,执勤交警让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然而,任某一脚油门驶离现场,现场两名执勤交警随即开车紧追。

↑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显示,任某驾车由通达路驶入杨扬街、G229国道,警车一路追逐,两车速度非常快。至茄子河区万龙道口路段时,任某所驾驶车辆与道路北侧树木相撞,碰撞后车身旋转两周半后退至路边,而闪着警灯的警车从旁边呼啸而过。

任某妻子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事故发生时,丈夫任某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受伤严重。而追逐的交警并未下车进行救助,周边群众报警后,110和120才赶到将丈夫送进医院。当晚23:02,任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超速行驶,未使用安全带,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任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家属则认为,是交警的驱车追缉导致任某产生了恐惧慌乱的心理,最后发生车祸导致死亡。

姜女士称,丈夫虽然属于酒后驾驶,但行车记录仪显示,驾驶的车辆一直处于平稳运行状态,并不存在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情形。

“交警追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执法过程中全程未配有执法记录仪,在追逐过程中双方车速均超过130km/h。”家属认为,交警执法人员没有尽到审慎执法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姜女士认为,七台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对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姜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晚交警追逐任某长达4.6公里以上,且事发路段限速80km/h。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任某行驶速度在152km/h~156km/h范围之间,追逐的警车行驶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间。

↑查酒驾地点距离事故发生地约4.6公里

死者家属状告交警并要求赔偿

交警队称系“跟随”,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

2022年10月,姜女士一纸诉状将七台河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诉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1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庭审中,七台河交警支队辩称,执勤交警跟随任某车辆的行车不违反法律规定。执勤交警依法正常行使查处酒驾的职责,任某饮酒驾车被发现后,要求其进一步接受检查时违法强行逃离现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且夜间行车速度较快,具有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可能性。

七台河交警支队强调,执勤交警对逃逸车辆只是“跟随”,并不是追赶,期间一直与前车保持一定距离,其行为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执勤交警跟随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跟随”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尤其是任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任某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交警方以前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工作人员在跟随过程中,与任某车辆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没有超车、拦截、相撞等其他行为。“原告所主张任某产生了恐惧的心理,是其害怕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产生的。”

对于家属诉称的执勤交警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七台河交警支队辩称,执勤交警未履行现场求助义务,但却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不能证明延误了任某的抢救时机,与任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交警方面还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2022年7月25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110报警台接报警经过,证明110在事故发生3分钟就接到了报警,报警及时;另一份是2022年7月26日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3分钟接近4分钟的时间就接到报警急救电话,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救治,没有影响到对任某的施救。

对此,家属认为,被告是警察就有组织施救的责任,本身存在渎职行为。对于120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拖延1分钟都会影响对生命的抢救”。

法院判决:

交警追缉行为正当,未及时救助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任某在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后,酒精测试仪已明确提示“对不起,检测到酒精”,证明任某属于饮酒后驾车。从事后的检验结果来看,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3mg/100ml,接近醉酒驾车的标准。

↑桃山区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为,酒后驾驶会使驾驶员的视觉能力、处决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属于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点处于城区道路,人流量车流量较大,如放任其酒驾,会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

桃山区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根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称,“本案中,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进行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4月12日,桃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月18日下午,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但时至今日,七台河交警支队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法。“今天我去交警队,对方说让双方律师协商。”

姜女士称,自己在一家单位上班,每月工资几千元。眼下家里还有一双年仅6岁的儿女要抚养,任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在任某出事后一直状态不好,“希望交警方面尽快履行判决。”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负责人,询问事发时为何无执法记录仪、涉事辅警是否受到相关处理、交警支队为何还未履行法院判决等问题,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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