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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劳务关系的交通肇事,雇司机开车出了事故与车主本人有没有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轩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7:02:41

司机陈某在驾驶公司的货车时,因未能准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了交通事故。雇佣关系期间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赔付给原告陈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54215.64元。

被告公司经营普通货运,其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大货车驾驶员。原告陈某通过该公司在网上提供的联系人电话与被告公司经理助理余某联系后,自2015年6月27日开始在被告公司担任大货车驾驶员。2015年8月2日,原告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高速上行驶时,因路面湿滑,驾驶车辆上坡时车辆失去控制,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受伤后住院15天,被告公司支付门诊费及住院费共计6455.27元。经鉴定陈某属十级伤残。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均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高速的斜坡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某受伤,被告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持有B2D驾驶证,其多年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属于有经验的驾驶员。原告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前方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其未能准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遭受的损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酌定原告陈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公司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余某系被告公司的经理助理,其安排原告出车及发放工资,均系履职行为,故对原告陈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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