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央 袁兴军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本案让笔者印象深刻,开始于委托人走进律师事务所的那一刻。
多年交通事故处理的经历,近百起亡人交通事故案件从笔尖轻轻划过,见证了一场场生死离别,血腥的交通事故场面总会不经意间在眼前再现,因此笔者对生死的感应似乎迟钝了许多。只有为数不多的车主愿意积极处理雇佣驾驶员造成的亡人交通事故,愿意花重金为驾驶员聘请律师的车主更是凤毛麟角。车主黄某带着肇事驾驶员的家属急匆匆走进律所,目光中饱含的急切与期待如此厚重,远超普通当事人家属。当黄某替家属支付法律服务费的那一刻,笔者钦佩之情油然而生。
先介绍案情。2020年12月某日18时,车主黄某雇佣的王某和同伴在安徽省某上某镇大排档内喝了一瓶白酒,休息一段时间之后王某驾车驶上了沪陕高速公路,开启了一场可怕的死亡之旅。20时许,车辆行驶到高某镇路段时,前方车辆通行遇阻。不知道究竟是酒精发挥了作用,还是真的如王某所说正在看微信,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连续撞击十二辆机动车,一时间沉闷的金属撞击声此起彼伏,尖叫声、呼救声不绝于耳,现场一片狼藉、惨不忍睹。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七十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高某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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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难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排档监控可以看到王某和同伴举杯痛饮。
二、王某自称在事故中受伤腹部疼痛,但是体表无外伤。事后的视频看不出王某身体有异常。
三、王某次日六点半打110补充报案,说明先去医院,自称自首路上被警察抓获。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认定王某被抓获归案。
四、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五、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没有能力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赔偿,不仅加大了民事赔偿的难度,同时压缩了刑事辩护的空间。
辩护经过:
一、辩护人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查明王某受伤后活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取高某镇宾馆、诊所、小超市、沿途等相关视频,宾馆工作人员、诊所医护人员、小超市工作人员的言词证据等。着重要求公安机关将王某羁押前到医院体检材料入卷。查明王某受伤情况以及活动轨迹。
二、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程序错误,辩护人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交警支队责令下级重新调查、认定。尽管最终没有改变责任认定结果,但是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了程序正义。
三、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出具了《改变罪名意见书》,结合现场视频详尽说明王某在本案中只存在过失不存在故意。经过充分沟通,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区别。
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实际上,两罪的客体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很难进行定量分析。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后果: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犯罪手段:按照同类解释的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必须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性相当,且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从事故认定书的表述来看,王某既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间接犯罪的故意,既没有实施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没有实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恰恰是王某观察疏忽、操作不当的过失行为才导致结果的发生。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首次碰撞之后就完全失去控制,根本没有办法控制自己车辆的方向和刹车装置,后续车辆发生连续相撞既不是故意为之,也不是放任为之。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事故发生次日六点半,王某借用手机拨打110,之后民警根据报案线索和手机机主提供的情况开展巡逻布控,将王某抓获归案,不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次日王某的报警记录和手机机主的证人证言,查明王某打110电话并告知先去医院治疗然后去投案,八点钟左右王某在诊所吊水之后找寻车辆投案,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先以信电投案的……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经过辩护人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检察官经过调查,最终在起诉书中认定王某“视为自首”。
办案结果:
2021年7月30日,辩护人收到判决书。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自首,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难能可贵的是判决书用三页A4纸篇幅详细记载了辩护意见,并针对每条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辩护人随即会见了王某。王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对辩护人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高度肯定。王某妻子得知结果后一再对辩护人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办案感悟:
交通事故现场惨烈,触目惊心。交通安全无小事,生死就在一瞬间。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行车过程中保持精力高度集中,千万不要使用手机、开小差。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酒驾、无证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离开现场,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尽管刑事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仍然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有的律师经常人在旅途,更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行车途中我们该如何远离交通事故伤害呢?交管部门如何有效管控上高速驾车的大型车辆驾驶人?运输公司大多数都是皮包公司,本案受害人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辩护人简介:
李央律师,中共党员,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双证,退役军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部队历练多年,立过功,获过奖。工作严谨,认真负责,尽心尽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袁兴军律师,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积累了二十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检、法制、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前刑事案件痕迹检验鉴定人。主办过故意杀人罪等大案要案。勘查几百起刑事案件现场,近距离会同法医解剖大量尸体,亲自高质量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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