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分享动态消息:交通肇事案进看守所,男子肇事逃逸 次日得知撞死的是亲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璇妹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9 16:03:08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涉牌涉证、交通肇事逃逸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9月23日,宁明大队依法将一名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人送进看守所执行拘留。

撞伤老人,驾车逃逸

2019年12月25日18时50分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在宁明县道551线海渊镇往峙北村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受伤躺在路侧,已拨打120前往救治,现场无肇事车辆,要求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带领两名辅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辅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仔细询问事故受伤人员。

经询问及调查取证后得知:2019年12月25日18时50分许,卢某波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县道551线由海渊镇方向往峙北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551线3Km+400m处,碰撞前方对向行走的行人王某华,造成王某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波驾车逃逸。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卢某波被民警查获。至此,“12.2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

无证驾驶、伤人逃逸负全责

2020年1月16日06时50分,王某华经宁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某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卢某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送往看守所实行拘留

2020年9月23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卢某波送去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交警提示

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声明:凡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