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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普及一下勉县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菠萝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9 11:31:54

朋友驾车肇事,乘车人不是报警救人,而是指使朋友驾车逃逸。后经公安机关对比监控,锁定真凶。近日,嫌疑人黎某、冯某、金某三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黎某、冯某、金某三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某镇,三人既是同学又是朋友。2018年4月17日,黎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冯某、金某二人从成都返回安康。同日下午19时许,途径108国道勉县周家山段时,在路南快速车道将一名男子碰撞并碾压。事故发生后,黎某驾车向前行驶约100米后靠边停车。冯某、金某一同下车返回现场,发现被撞男子受伤躺在地上呻吟,小轿车前保险杠被撞碎,车牌也掉在地上。二人见四下无人,便拾起保险杠碎片及车牌后连忙返回车内,并告知黎某撞上一名男子,要黎某赶紧驾车逃离,并在逃逸途中联系好修理厂。当晚,三人驾车逃往洋县后在洋县住宿,次日三人将肇事车辆送往修理厂更换保险杠。

接到报警后,勉县交警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勉县120急救人员确认受伤男子已经死亡。经过侦查,锁定黎某等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4月18日下午在洋县将黎某等三人抓获。经相关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检察官以案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朋友肇事后,不但没有及时报警、施救,反而指使朋友驾车逃逸,让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让朋友承担加重的惩罚,自己也触犯法律,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记者 吕平 通讯员 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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