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王勇:(法官)群体关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认为侵蚀审判权。
原法院庭长臧德胜:虽然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法院毕竟掌握着裁判权,有权力做出自己认为更正确的量刑。
知情者表示,检察系统目前仍在评估,是否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启动该案再审。
“ 检方似乎永远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所以检方抗诉、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 事实上,检方也可能为了被告人利益抗诉,这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
“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近日,一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引发法律圈“论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判决显示出法院与检察院之间一次针锋相对的权力博弈。
这份判决涉及的只是一起常见交通肇事案,但在对被告人余某的量刑问题上,控审两方产生了明显分歧。
在一审过程中,检方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向法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未予采纳。之后被告人上诉,检方也认为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
201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未支持检方抗诉意见,且做出了改判,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实刑量刑。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二审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上值得商榷。亦有意见称,该判决说理清晰,在实体法适用上站得住脚,且能推动各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诉讼制度,已于2018年10月正式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后在全国推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佀化强将该案视为“中国刑诉法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请求,但表示已经注意到法律界对该案的讨论:“各有各的理,对我们(法检)两家的支持好像一样多。”
另有知情者表示,检察系统目前仍在评估,是否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启动该案再审。
长达一万八千余字的二审判决书,详细阐述了未采纳检方量刑建议的原因。
余某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 ,2019年6月5日,余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余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量刑建议称,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认为,余某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鉴于余某主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余某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原判量刑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称余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无法定理由。
在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基本延续了一审法院的意见,没有采纳检方量刑建议。
此外,二审判决还撤销了对余某的自首认定,这是其加重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个关键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也不能据此对其减轻处罚。
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召开年度工作部署会,此次引起争议的判决由该院作出。图片
“你(二审法院)可以不同意检察院判三缓四的立场,但你最多只能回到一审判决的立场上去,不能比一审还多判一年半刑期。这是对上诉人基本权利的剥夺。”一位检察系统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判决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这个案件就此结束,会创设一个危险的先例。”
“上诉不加刑”指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这一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对上诉的顾虑,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且写入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哲在其个人公众号发文重申该原则,文中写道:“上诉加刑将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因为这会引发寒蝉效应。……如果上诉一定会被加重刑罚,那谁还敢上诉?”
“如果一个案子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那太赤裸裸了。我想没有任何法院会这样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提醒南方周末记者,余某交通肇事案存在一个特殊因素,即除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也提出抗诉,“但是如何评价这个抗诉,这里出现了分歧。”
刑诉法规定,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院抗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刑诉法)立法的出发点是,检方似乎永远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所以检方抗诉、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适用了。”刘计划称,事实上,检方也可能为了被告人利益抗诉,只不过这种情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极其罕见,刑诉法也未对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而余某交通肇事案中,检方的抗诉就被认为是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检方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对余某适用缓刑,这与余某本人的上诉请求一致,这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抗诉的情况下,(法院)亦不得加重刑罚,在我国为主流法律观点。”2020年4月1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中国法律评论》撰文分析,该案的抗诉与上诉均为被告人利益,具有同质性,这种情况应该仍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控诉方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而法院从重判处,势必形成法院既为裁判机关,又为控诉者的‘自诉自审’现象。”
龙宗智点评称,法院逾越裁判角色、实际代行控诉功能应当十分慎重,而该案二审法院在这方面行走过远。
自2018年刑诉法大修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修订适用刑诉法的解释。刘计划建议,应借此机会区分有利于与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以此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规则。
余某交通肇事案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认为,二审判决书引人注目,在于它“集中了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以来的N多未解决槽点”。
认罪认罚从宽曾被理解为中国版“辩诉交易”,其核心是检方在控辩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过,在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中,法官仅从形式上确认控辩双方协议的内容,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检察官享有的裁量权几乎不受控制。
而中国法院必须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
余某案也是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检方作出了判三缓四的精准量刑建议,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佀化强认为,法院抵制的是既有立法安排。
“(法官)群体关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认为侵蚀审判权。”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勇撰文称,余某案的二审改判确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因素,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抵触情绪也不容否认。而二审对认罪认罚案件还可以改判从重,可能动摇制度根基——“不到二审的承诺可能都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臧德胜则认为,虽然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法院毕竟掌握着裁判权,有权力做出自己认为更正确的量刑。“本案涉及是否宣告缓刑的问题,关乎刑罚执行方式,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有重大区别,如果法院的意见正确,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属于明显不当。”
“被告人坚称发生事故时没有意识到撞人,只是感觉轧到马路牙子,震了一下,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辩护人提出,余某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辩方如此辩护,应当是两级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不能接受缓刑建议的根本原因,也是二审法院不认定构成自首的决定因素。”刘计划说,检方的量刑建议之所以被法院采纳,只能因为其是适当的,而不应当因为其必须被接受,否则检察机关就成了裁判者:“应当维护法院的裁判权。”
臧德胜表示,目前约有80%的刑事案件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在这些案件中,一旦公诉机关提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建议,则公诉机关就与被告人站在同一战线,公诉机关会为维护量刑建议的效力而不遗余力地为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存在“躺赢”的可能性。
具体到余某的案件,臧德胜认为,“进一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到聚光灯下,也促使我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一番检讨。”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彭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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