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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南充市交通肇事判刑,被追尾了算事故车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伴梦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18:57:13

高速路上,一辆成都牌照小轿车追尾前方事故车辆后,其尾部又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左侧防护装置发生刮擦,事故最终导致小轿车上一名乘客死亡……这是2019年国庆节发生在四川成巴高速南充市西充县境内的一起交通事故。3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事发地辖区高速交警部门获悉,一审法院此前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轿车驾驶员黄某有期徒刑1年,黄某后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现场,黄某驾驶的车辆受损严重。

黄某今年50岁,男,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2019年10月1日上午,黄某驾驶一辆成都牌照小轿车,搭乘李某等人从成都出发,沿成巴高速往巴中方向行驶。事故发生在下午1点20分左右,当时车辆已经行驶到西充县境内。

据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当时,黄某发现前面车辆行驶缓慢,前方行驶的货车打右转向灯提示变道驶向右车道后,黄某并未引起注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追尾停在前方的事故车辆。之后,黄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其尾部又与在客货车道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左侧防护装置发生刮擦,导致黄某车上乘客李某受伤,一共4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几天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五大队责任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后被取保候审。

事后,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违反《道路交通法》,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1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收到判决书后,黄某提起上诉。黄某认为,自己当时没有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因前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货车在前方强行变道超车挡住其实现,致使其不能及时发现前方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避让,造成其余事故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有失公平,原判量刑过重。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天前方两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黄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已认定前方两车驾驶员共同承担黄某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黄某供述以及行车记录仪影像视频证实,黄某驾驶车辆时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才是造成其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撞击、导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交警部门对黄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应予采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3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五大队获悉,几天前,该大队民警已经对黄某执行逮捕,并送往看守所羁押。

王海燕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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