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交通事故撞了别人的车或者别人由“三者险”赔付,如果是单方交通事故,车子就是“车损险”赔付。如果单方事故还有自己车里的人受伤呢?
海哥见过很多人说:我开车技术好,如果别人撞了我别人会负责赔。我就想问,自己把车开翻的也不鲜见,那么又有多少人知道单方面交通事故时,出现了车内驾乘人员受伤,该什么险赔付?
这个险种叫做“驾乘险”,保障的是本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很遗憾的是,很多车主投保该险种,都是1万的保额,意思意思,因为他们坚信自己开车技术“很溜”。这种险种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乘客身故、伤残、以及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
但是就是这样保险责任简单到极致的险种,也会产生理赔纠纷。
上图仅为配图
2018年3月中旬,吴某驾驶小车撞上了路灯杆导致了单方交通事故。
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驾驶员吴某以及2名乘客受伤。其中吴某因伤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用16025.94元,医保统筹支付8805.78元,个人负担7220.16元。
而出事的豫R牌照小车,车主孔某为该车投保了驾乘人员险,其中身故/伤残保额20万,意外医疗4万。出事时保险尚在保险期内。由于该险种在合同中第八条约定了: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该条款列在责任免除项下。
因此,根据上述免责条款,该险种的意外医疗仅承担意外事故后,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涉及护理、伤员形象恢复的费用不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剩余的7220.16元医疗费。
因此产生了理赔纠纷。
吴某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上述的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根据保险法第第十七条规定:
①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及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吴某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由于对于格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尽到说明和讲解义务,也没有做出明确的提示,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1、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在投保时给投保人讲解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支持吴某认为该条款无效。
2、参照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解释,医疗费包括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而在伤残(死亡)赔偿金项下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因此吴某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赔付医疗费7220.16元,鉴定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上述合计19670.16元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后按80%的比例计付15656.13元,由驾乘人员险医疗险保额内赔付。
2、吴某请求的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260元,合计18260元由驾乘人员险在伤残赔偿金保险限额内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吴某在一审中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均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用于质证。【吴某表示,原件拿去打其它官司去了,暂时无法拿回来。】
2、本案系意外事故,而非侵权行为,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律规定,吴某投保的是商业险,但是一审法院采用交强险赔付标准,这是错误的
3、保险合同约定了赔付医药费、死亡、伤残情况,其它情况属于不承保的范围,一审法院判决属于扩大了保险责任。
4、后续治疗费用应该经过社保先报销,因此该部分费用并不明确,不属于赔偿范围。
1、涉案的驾乘人员保险,保障范围是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而吴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并没有造成身故、伤残,因此不符合意外身故、伤残赔付条件,一审法院参照交强险赔偿范围将其他费用作为伤残赔付金范围赔付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营养费、伙食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赔付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7220.1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按合同约定扣除后,赔付13696.13元。
1、做为车主,海哥认同的是一审判决;但是依据合同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对的。
2、在这里需要普及一个保险知识,商业车险中的“三者险”能赔付各类护理费、误工费,是因为三者险全称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的是被保人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驾乘险”则属于意外险,意外险赔付的是一种状态,例如身故、例如伤残、例如意外受伤治疗,并不赔付侵权责任。该案例中一审法院就将两个险种两种责任混淆判决,也是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的原因之一。
3、驾乘险事实上是可以单独额外购买的,保额都是10-100万,附加意外医疗,还有意外住院补贴,有的公司还赠送送各种救援等服务。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图片来自网络
我是海哥说险,关注我吧。
今天来科普一下交通肇事没住院的营养费,我方责任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对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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