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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殴打交通肇事者事例,一男子殴打女子致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战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16:26:38

四川某地,来自福建的男子赵某,为人豪爽、待人真诚,经过多年的打拼,刚到40岁,便成了一家大型公司的总经理、大股东,身家不菲。

然而,“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赵某虽然年纪轻轻便事业有成,但家庭却难言幸福。

原来,当初从福建老家跟随赵某一起来四川的老乡孙某,在赵某忙于事业,冷落了家中娇妻的时候,趁虚而入,与其老婆暗通款曲,给他戴上了一顶绿油油的大帽子。

其实,早在3年前,赵某便发现了自己妻子和孙某两人的“好事”,但“家丑不可外扬”,赵某只得忍气吞声,独自喝下了这杯苦酒。

妻子红杏出墙,偏偏出轨对象是自己的多年好友和老乡。

一边是爱情,一边是友情,赵某左右为难,痛苦不堪。


图文无关

2020年11月16日晚上11点多钟时,赵某难以入睡,便给孙某打电话,约其一起喝酒。

两人起初在孙某家里喝,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共同回忆着小时候老家的趣事,以及来四川打拼这么多年的酸甜苦辣。

喝到凌晨1点多钟时,两人觉得没有尽兴,便又外出来到一家酒吧,坐下继续喝。

直到凌晨3点多钟,两人才散场返回。此时,赵某突然从车上拿出了一根棒球杆,对着已醉酒的孙某,一阵乱打。

猝不及防的孙某,躲闪不及,头部、手臂、大腿、胸部等部位瞬间中棒,顿时鲜血直流。


图文无关

心中淤积已久的怒火发泄完毕后,看着眼前鲜血淋漓的孙某,赵某又心软后悔了,他连忙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安排救护车送孙某去医院抢救。

然后又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主动前去公安机关自首。

后来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身上部分器官的功能,永久性的丧失了。

赵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图文无关

随后,赵某主动赔偿了孙某医疗费20万元、残疾赔偿金30万元、后续治疗费90万元,三项共计140万元,取得了孙某的刑事谅解书。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报复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

1、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作为赵某的老乡和多年好友,长期与赵某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害人孙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

依法可以对赵某酌情从轻处罚。

2、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同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赵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3、本案赵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为报复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受害人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被告人同时还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

综上几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律师说法】


一、本案堪称“一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爱恨情仇”故事的经典,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个女子有责任吗?道德上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出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刑事方面,除了非常少见的破坏军婚和重婚,不会构成犯罪。

本案赵某的妻子,在法律上,不会构成犯罪。

民事责任方面,赵某的妻子,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

但是,该规定如果发生法律效力,对不忠诚一方给予惩罚的前提,是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或者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得到照顾。

如果不提出离婚,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本案中,对于赵某的妻子来说,很难在法律上,让其受到惩罚。


其次,婚内出轨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

本案赵某的妻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家庭伦理。

更为令人不齿的是,她出轨的对象,居然是丈夫的好友。

对于赵某来说,孤身一人千里迢迢地从福建来到四川打拼,身边最亲近的人,除了妻子,便是老乡加好友的孙某了。

然而,背后的冷箭,却正是来自身边两个最亲的人,其内心深处受到的伤害,可想而知。

赵某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妻子“功不可没”!

从这个角度来说,赵某的妻子,令两个男人,一个犯罪,一个重伤,不可原谅!

因此,本案赵某的妻子,躲得过法律的追究,逃不了道德的审判!


二、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法律有何规定?

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致孙某重伤,根据以上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但是,由于本案受害人孙某自己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对赵某从轻处罚。

再加上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以上情节和法律规定,综上考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赵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自首,何为自首?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

什么是“自动投案”?

通俗的说,是指犯罪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

对于“主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赵某,案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以上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鼓励自首,故而在量刑方面,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赵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宣告缓刑的,与其自首,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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