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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山东省交通肇事赔偿,交警敲诈勒索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镇江女神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08:42:15

2018年12月发生的妨害公务“旧案”,2022年4月才提起公诉,一方面,地方司法机关处理“回头案”也是法治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倘若不能正确识别诈骗与敲诈的特殊形式,诸如“套路贷”专项行动可能还将持续。

山东交警被打获赔143万被返还

人民警察等公职人员在履行工作时受伤的救济途径可以评定为工伤,并享受优厚的待遇,例如,伤残的人民警察与军人一样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等。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与民事、刑事不同,例如,一节小指骨折在民事、刑事上不能评定为伤残,但能评定为工伤。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轻伤,或者轻微伤的不在少数;多数警察不会向加害人索取赔偿,公众可能要问,山东蒙阴县交警为什么提出赔偿要求呢?答案是,司法机关不能识别诈骗和敲诈的特殊形式;交警的职业,或者工作经历造成的。

交通警察在处理诸如交通肇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要求责任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费用不在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不少裁判确认谅解书的内容,交警误认为谅解书的赔偿范围可以突破法定赔偿。

故意杀人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被告人仅赔偿丧葬费;人民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在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范围内进行调解,例如,南京女大学生在云南被杀害一案,被告家属提出一百万取得谅解并不多。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赔偿受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限制;交通肇事的赔偿范围除了精神赔偿不予赔偿外,其他赔偿项目并没有限制。

被告家属提出一百万取得谅解并不多

不少交通警察,以及司法人员受到处理故意杀人罪等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影响,便认为交通肇事可以取得额外赔偿;利用职权的敲诈案件不断发生,例如,不少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被告人依法赔偿(包括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后,倘若不支付额外赔偿费用,受害人不会出具谅解书。

诈骗有特殊形式,即,“三角”诈骗;敲诈勒索也有特殊形式,即,“三角”敲诈。其中,三角,是指有权处分财产的人为公职人员;这里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法官、仲裁员和公证员,但从实践上看,还包括诸如警察等公职人员。

“套路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指“三角”诈骗和“三角”敲诈勒索;问题是,在专项行动中,又有多少人解释呢?在我国,敲诈勒索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是法学家的解释,例如,不少法学家举例称,在饭店“吃到一根头发索赔一百万”是正当权利的行使等。

法学家举出的前述例子,山东交警被打获赔143万不承担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还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国家与社会应当注意到法学家的“理论”根据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根据;否则,诈骗与敲诈的特殊形式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和谐社会难以构建,例如,交通肇事因被告人的财产的多寡影响赔偿数额与量刑。

被告人获得山东交警谅解能否认定为情形较轻,可能是社会需要关注的话题。妨碍公务罪尽管是公诉案件,取得执行人员的谅解也可以是考虑的情节之一;就本案而言,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可以评价为“回头案”;1984年6月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处理“回头案”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对“回头案”的处理,除了漏罪和重新犯罪之外,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

“回头案”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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