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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交通肇事罪撤诉程序,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萝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06:26:0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通讯员 满霜 张薇

“太感谢了,不是你们检察官大力帮助,我的工伤赔偿不晓得什么时候才能处理好。”高某激动地拉着检察官的手说。

这一幕发生在日前四川省大邑县检察院组织的调解会上,经过调解,高某与成都某某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在这之前,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还原真相,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公司撤回了对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9年1月,成都某某公司员工高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从该公司出发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受伤住院。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高某劳动能力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等级为十级。高某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成都某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对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有疑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因为行政官司尚在审理中,高某一直没能得到工伤赔偿,经反复与公司协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020年5月,高某申请大邑县检察院介入此案,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与承办法官加强沟通,共同研究案件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找准引发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该案的情形,认定高某为工伤的前提为‘上下班途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该案交通事故卷宗材料,询问办案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显示,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并未超出“合理时间”范围,应认定高某为‘下班途中’”,承办检察官分析到,关键证据的获取为依法有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经全面调查核实,审查证据,该院认为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高某所受事故伤害确系工伤。

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成都某某公司,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告知了公司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并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该公司认可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自愿撤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

行政官司虽然解决了,但承办检察官还是很头疼,“该案只要没走到高某与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获得赔偿那一步,就没有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和’的目的,可能极易引发用工双方矛盾纠纷的再次升级”。

检察官考虑到,由于高某尚未完全康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且无其它收入

近期,该院多次召集用工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讲解工伤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初步核算赔偿金额,并从情与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得到彻底解决,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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