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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量刑细责,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鬼火少年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0:19:35

【案情】

李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然后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事实,但辩称其离开肇事现场是怕被打,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分歧】

本案中,对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是对李某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事实,对离开肇事现场的主观心态的辩解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并离开现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如实供述其离开现场的主观心态,而逃逸情节属于交通肇事罪的重大量刑情节,故不应认定李某具有坦白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二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由此可见,“罪行”包括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属于重大量刑情节,所以,本案中要认定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李某必须如实供述其逃逸这一事实。

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其主观心态是关键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以,李某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实际上是否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不仅仅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

实际上,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被害人已经丧失伤害能力,又无其他亲朋在场,且李某的朋友已经报警,客观上李某并无被打的危险。所以,根据客观事实可以推知李某的主观心态并非是害怕被打,而是逃避法律追究。

综上,李某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不能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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