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景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西延高铁4号斜井内(未正式通车)倒车时,将在隧道内打扫卫生的杨某某碰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景某某驾驶驾轻型厢式货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景某某的犯罪行为到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景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景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虽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因西延高铁4号斜井系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未正式通车使用,其行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释法】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但是二罪侵犯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时空限定也不同,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时间和空间没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道路的认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西延高铁4号斜井未正式通车使用,系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因此该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地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共交通管理的道路,而是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所以景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景某某驾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过于自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
延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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