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导甘肃男子顾某强奸环卫女工案件,法院判决顾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1854元。一石击起千层浪,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说,活生生的一条人命才值5万块钱吗?有人说,顾某已经被判死刑了能怎么办?有人说:顾某能有几个钱,你让他赔他也没有。大家七嘴八舌,莫衷一是。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呢,就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就其损失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凡是构成刑事案件的,对于受害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费用,人民法院仅限于支持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费用。无论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能就非物质损失费用得到赔偿。
法研(2014)3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这个答复意见就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作了不同于其他所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项目的特殊规定。为了大家有个直观的比较,我们列表如下:
接下来,我们以2020年因犯罪或交通肇事、一般侵权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生前单独抚养2岁女儿为例,将三项费用作个对比。
通过以上对比,相信大家已经一目了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这就是顾某强奸致人死亡仅仅只赔偿区区5万元的原因。
顾某案件赔偿费用的判决结果,超越了社会公众所认同的公平底线。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认定为精神损害的性质,进而将三项费用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之外,这并非承办法官所能改变的。
窃以为这一制度安排法律逻辑混乱,难以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我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分子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同时其行为因侵害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所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内容从法律属性上看,其本质上是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赔偿项目应当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项目相统一。
其二、将“多数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没有实际意义”作为设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的重要考量因素,导致法律逻辑混乱。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进行法律制度安排,天底下有那么多债务人资不抵债,法律是不是就应该规定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了。
第三、将“罪犯被判处刑法,即已经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抚慰”作为设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时排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将国家机器对罪犯的惩处与犯罪行为人对被侵权人的赔偿划等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了受侵害一方的民事权利。
其四、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项目,除了“精神抚慰金”外,其他赔偿项目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完全一致。同样构成犯罪,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的,就有可能只赔偿5万元,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就可能高达100万元。这种制度安排逻辑混乱、尺度失衡。
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的设置存在严重问题,往往必须通过调解来实现和满足被害人及家属对民事赔偿的诉求。由于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费用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赔偿费用相比较,存在巨大的落差,极易造成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不理解,产生对法律和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和抵触,甚至形成长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期待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制度安排重新进行审查和论证,并作出更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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