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的一天,李某驾驶A公司所用的汽车,在阳城县某厂门外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老张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老张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注册登记),造成老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汽车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为老张垫付医疗费1400余元。B保险公司为老张垫付了9000元。
裁判结果
一、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老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30000余元(含已支付9000元)。
二、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司机李某垫付的款项1400余元。
三、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司机李某驾驶的车辆(A公司是所有权人)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对老张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经计算,老张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司机李某给老张垫付的1400余元,B保险公司垫付9000元,应当冲抵各项费用,相互予以返还。因A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故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A公司负担,即本案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
后续:A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被告B保险公司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物质损失,车祸引起的损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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