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现场专业信息:交通肇事尸检费多少,男子酒驾撞飞孕妇孕妇肚子开花当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青青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07:55:22

意外无处不在,驾车更要谨慎。

出现交通事故后,要做的就是及时报警,救治伤员,保护现场,等待理赔。因为这样才能固定证据,让纠纷判定起来更加明晰。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会相当麻烦。就算最终对簿公堂,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被动尴尬的局面,期望越高失望可能就会越大。

路遇车祸五个月后死亡‍

这是一场既简单又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死者吴明到底是因车祸致死,还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直到双方上了法庭,都没有彻底弄明白,实在无法断定。吴明家住慈利县一个普通小镇,事发当天乘坐亲友的轿车前往县城办事,因为搭载着乘客,司机开车的速度并不快。

但当车辆行至通津铺镇某路段时,吴明乘坐的车辆与迎面而来的另外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吴明以及另外两名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吴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且10颗牙齿不同程度地受损,疼痛是必不可少的,吴明还因此在医院住了将近3个月时间。

住院期间,肇事车辆司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吴明的医疗费用,后经医院主治医生再次诊断,认为吴明的身体状况良好,于是让吴明办理了出院手续。

从各方面感觉来说,吴明都明确自己身体无恙,也没有再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完全像个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家属见此状况,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可是,世上的事情真是说不准。在吴某正常生活两个月之后,突然感到身体异常不适,家属赶紧把吴明送往医院治疗,可惜回天乏术,吴明在当晚离开了人世。

原本看起来非常健康的人就这样突然没了,吴明家属自然联想到五个月前发生的那场车祸,并认为吴明之死应该是撞车产生的后遗症导致,便向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当然,牵扯到车祸索赔,必定是要经过鉴定的,也就是要证明吴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当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上门要求对吴明死因进行鉴定时,吴明家属拒绝了鉴定建议。

吴明家属认为,在吴明死亡之后就已经入土为安,现在再将其开棺验尸,是对死者的不敬,与当地风俗习惯也不相符合,不能进行鉴定。

埋葬时间过长死因难明‍

因为吴明家属的拒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也只有作罢。但吴明家属依然坚持吴明是因为车祸死亡,要求两辆肇事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一方面是调查取证困难,一方面是家属的不依不饶的诉求,赔付双方因此展开了长久的拉锯战,一时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不过事情总要有个了结,最终在引导之下,吴明家属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万余元。

庭审中,依然面对的是证据的缺失。虽然吴明家属悲悲戚戚,但对于审理判决没有丝毫的帮助,而且在调查事实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还举证吴明生前因脑内疾病刚做完颅内手术。

这个事实让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更加扑朔迷离,吴明的真实死因到底是怎么样,只有开棺验尸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定,否则无法具有说服力。

可是,即便开棺验尸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抛开吴明家属阻拦不说,在开庭时已经离吴明埋葬时间又过去了几个月,从鉴定的角度来说,已经丧失了最宝贵的时机,开棺验尸意义并不大。

本案还有一个难度就是,肇事方、保险公司、受害方居住分散,时间上也有很大的冲突,协商起来也十分困难,这些不利因素导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困难难不倒有心人,毕竟是牵扯到一条人命和巨额赔偿,也牵扯着法律的公平正义。

为了彻底查明真相,既保障吴明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能让此案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慈利法院一边前往吴明生前住过的医院进行调查,一边安排人员前往交警部门调查取证,最终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索赔百万没有事实依据‍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吴明的死因是关键因素。若能够鉴定吴明的确是死于车祸,按照相关法律赔偿标准,吴明家属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如果吴明是死于自身疾病,则将赔偿再强加于被告一方明显有悖司法公正。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吴明家属以吴明死于车祸主张赔偿,则应当提供吴明确实死于车祸的证据,但无论是在医院还是交警部门取证的结果,都无法证明吴明是死于车祸。

而对吴明的尸体进行鉴定是唯一能够证明吴明真正死因的手段,可惜已经过了最佳的鉴定期,即便开棺验尸也很难查找到吴明的真正死因。鉴于此,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极力撮合双方进行调解。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会说,为什么要调解呢?这起案件证据不足,驳回吴明家属的诉讼不就行了吗?

话虽如此,但不符合法治精神。正因为吴明的死因不明,难以断定是否与车祸有直接关系,更不能完全抛弃被告方的责任。加之事实上吴明住院过程中虽然没有做相关鉴定,但从诊断上可以判定还是具有一定人身损害的。

吴明家属提出的152万元赔偿因为没有事实依据,而且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肯定是不会被支持的,但吴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方还是应当承担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院结合吴明生前的伤情,推断吴明过程十级伤残,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协商赔偿范围,过高不切实际,太低又悖清理与法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法院也仅能以此证据进行判决。

在综合考量权衡利弊之后,吴明家属也认识到主张的百万赔偿不切实际,愿意与被告方进行协商赔偿。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在原先被告方已经支付了5万元赔偿的基础上,在保险范围内,按照十级伤残标准再赔偿吴明家属95000元。一场因相关证据确实的交通事故纠纷也由得到妥善解决。

逝者已矣,家属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讲求的是证据,并不能“谁死谁有理”,更不能感情用事,在尽量满足受害方诉求的情况下,还需要坚持法律底线,这样才能真正达成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