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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租别人车(民法典在线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你知道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Ennan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6 10:51:46

交通肇事罪租别人车(民法典在线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你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努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氛围,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

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漳州太平洋公司诉刘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某日,熊某光驾车撞到行人刘某、章某,造成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光弃车逃逸。交警大队认定熊某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某公司,熊某光与某公司系租赁关系。该车在九江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漳州太平洋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请求熊某光、某公司、九江人保公司、漳州太平洋公司赔偿损失。关于赔偿主体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熊某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章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根据车辆租赁合同将该车交付给具有合法驾照的熊某光使用,已完成其法定和合同义务,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方亦未提供证明某公司向熊某光交付车辆时,租赁物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故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熊某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车辆的投保情况,应先由九江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同时漳州太平洋公司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对熊某光承担的部分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熊某光赔偿。漳州太平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免除保险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熊某光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4条的规定,因此,对于漳州太平洋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归属。该规定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往往表现在出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交付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车辆租赁合同将车辆交付给具有合法驾照的熊某光使用,且交付的车辆不具有缺陷或者安全隐患,故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熊某光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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