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无锡交通肇事谅解书(最高检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十八条贯彻落实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机霸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11:44:14

无锡交通肇事谅解书(最高检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十八条贯彻落实意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据介绍,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审结的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9.52%。其中,今年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

案例

免于起诉

【办案经过】

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乌某某、总监陈某某指使公司采购员倪某,通过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37.7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

乌某某等四人于2018年11月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该公司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评估了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充分协商

【办案经过】

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腹部,马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钱某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15年的量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钱某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表示认同,同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12年。钱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

【指导意义】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量刑协商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被告人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等形式,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协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不同意见的,应当重视并认真审查,及时反馈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核实或一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准备后再开展协商。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促进和解谅解,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认罪反悔

【办案经过】

琚某忠爬窗入室,潜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502室,盗取贵金属制品9件(共计价值2.8万余元)及少量现金。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9件贵金属制品,并发还被害人。

审查起诉期间,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官向琚某忠详细说明本案量刑情节和量刑依据,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的量刑建议,琚某忠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3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之后,琚某忠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下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的琚某忠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琚某忠未上诉。

【指导意义】

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因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

全程适用

【办案经过】

以林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勾结个别公安民警、公证员、律师以及暴力清房团伙,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北京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先认罪的胡某凯负责公司财务、熟悉公司全部运作的情况,向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被害人房产所实施的多个步骤,推动全案取证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阶段、开庭前通过教育转化工作,分别促成12名、14名、10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庭公诉人通过讯问和举证质证,继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首要分子林某彬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最终,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林某彬等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流程适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对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同时,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法制日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