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标准和量刑标准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驾驶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选择逃逸的,那么这种行为肯定就会受到特别严重的处罚,而且还致人死亡的话那么就一定根据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判决,一般伤害的情况越严重那么所要承担的刑法就会更重,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
交通肇事逃逸被害人(驾驶人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标准和量刑标准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 时间:2023-04-22交通肇事死者为亲人(丈夫交通肇事导致妻子死亡无锡新吴:“不起诉 司法救助”挽救破碎家庭)
原标题:丈夫交通肇事导致妻子死亡无锡新吴:“不起诉 司法救助”挽救破碎家庭一次不经意的失神儿,丈夫交通肇事导致妻子死亡;一份雪中送炭的司法救助金,释放出温情善意;检察机关依 时间:2023-04-22交通肇事罪过失杀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如何区分)
案件回放: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BDT596小型普通客车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A公司大门停车场起步时不慎碰擦前方停靠车辆,后误踩油门 时间:2023-04-22交通肇事罪何时抓人(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潜逃15年 被石家庄新乐警方抓获)
畏罪潜逃十五载,法网恢恢终被抓。2022年3月17日,经新乐警方前期大量工作,潜逃15年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定州市人,男,60岁)终于落网。“金盾-圈马”专项追逃行动中,新乐警方广辟线索、 时间:2023-04-22交通肇事共同饮酒人(好友聚餐醉酒致死 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好友聚餐醉酒致死 存在疏忽共饮担责□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见习记者 周孝清□ 本报通讯员 刘荣霞与好友聚餐,因过量饮酒导致不幸去世,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江西 时间:202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