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亲朋好友来借车,
借还是不借?
这是个问题。
不借吧,显得没有人情味。
借吧,又怕出现各种问题。
近期,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中,李某就因借车给朋友,惹上了官司,还为此赔偿了5万元。
基本案情
朋友借车无证驾驶还看手机,引发交通事故
张某因故被吊销了驾驶证,但他依旧对自己车技颇为自信,仍打算开车上路。2018年11月的某一天,他从朋友李某处借来一辆轿车,途经某路口准备左转弯时,手机突响,顺手拿起手机准备一看究竟,突然目光憋到前方有个步履蹒跚的老人。一心二用的张某躲避不及,径直撞上了同向行走的陈某,造成陈某颅脑损伤,锁骨、肋骨等多处骨折。
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某系无证驾驶且在行驶过程中查看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遇情况措手不及发生事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伤者陈某经医院救治,最终脱离生命危险,平安出院,就医期间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陈某出院前,其家人找到张某和李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弥补心中愧疚,张某向陈某的家人出具了赔偿协议,承诺分期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车主李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遂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
2020年7月,因张某、李某未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张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李某对张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车主是否担责起争议,未尽审查义务仍需赔偿
庭前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之所以出具赔偿30万元的协议是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现自己也无力承担30万元的巨额赔偿,只同意分期赔偿15万元。被告李某则表示自己最冤枉,并不知道张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只是好心借车,却摊上了大事,协议上签字也是迫于无奈,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首先,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又查看手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借车前未审慎审查借车人张某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5万元,李某赔偿5万元。
#借车有风险,车主需谨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车辆使用人张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张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无形中亦加重了自身负担。
对于车主李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形下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判断车主有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此,法官需善意提醒:无论是谁向你借车,都需要审慎做到“三查”:1、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2、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3、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
来源: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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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独山县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提车担保人(朋友来借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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