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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保全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03:02:08

交通肇事罪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保全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但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是否应该对所有的肇事车辆都应该进行财产保全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确实,保全事故车辆非常麻烦,需要受害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甚至还会需要寻找事故车辆的停放地点,况且,如果保全不当,对被保全车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人家的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在行使保全权利时,应当谨慎才对。

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车辆保全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车辆保全,先估算一下交通事故的最大赔付额度。比如,在2011年起诉过程中,陕西的城市人口死亡最高赔偿额为313900元。那么,您就应当估算一下,所有事故车辆的所有保险加起来的赔偿额度是多少,如果保险额很低,就有必要进行保全,如果保险赔偿额度较高就不用进行事故车辆的保全了。

赔偿主体

目前,交通事故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其复杂之处在于赔偿主体的确定。只要准确地确定了赔偿义务主体的话,才可以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候既有一定要谨慎,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对事故车辆进行保全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保全车辆的话,那么,作为赔偿权利人必须谨慎,对出借车辆的、租赁车辆,先进行衡量判断,如果出借人和出租人有过错的话,才可以对其所有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否则,保全错误,是需要对出借人和出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可以同时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如下:

一、同时起诉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

机动车发生交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机动车方和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责任限额内的损失;

(三)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二、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

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仅起诉机动车一方的诉讼

赔偿权利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关于无偿搭乘问题

无偿搭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搭乘和恶意搭乘,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而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应相应减少民事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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