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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侦查权(黑龙江一医师修改病例致使车祸一方被刑拘,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刀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02:52:23

交通肇事罪的侦查权(黑龙江一医师修改病例致使车祸一方被刑拘,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研究生学历,医院医师。2018年10月,一起发生在绥化市第九中学门前的车祸,将其卷入到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风波中。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该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该文书显示,侦查机关虽经多次补充侦查,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检察院对医师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晚7时许,安某甲无证驾驶一辆越野车在绥化市第九中学门前同高某乙驾驶的微型货车相撞,造成高某乙及乘车人高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安某甲逃离肇事现场,高某甲被送到刘某某所在医院治疗,当时入住神经外科。

同年11月2日,高某甲转入骨科治疗,刘某某为该科室住院医师。刘某某在病例记载过程中,对高某甲的病例进行多处改动。

其中刘某某将神经科病历记载的,高某甲病情查体状态“一般状态尚可,意识呈清楚状态,言语流利,眼动自如,双侧瞳孔等大同园,直径2.0mm,光反应灵敏……”改动为“一般状态差,意识呈中昏迷状态,言语不畅,眼动不能,双侧瞳孔等大,直径约3.0mm,光反应迟钝……”

2018年11月21日,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刘某某所作病历记录,对被鉴定人高某甲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高某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重伤二级;左股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右胫骨骨折属轻伤一级,骨盆骨折属轻伤一级;面部损伤待伤后3个月评定”。

该鉴定结果致使安某甲被北林交警大队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月22日,其被刑事拘留,12月,经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直到此时,刘某某的行为仍显得十分顺利,但高某甲在水滴筹网上发布筹款信息的病程记录,使其东窗事发。

决定书显示,在安某甲交通肇事案诉讼期间,安某甲亲属发现高某甲在水滴筹网上发布筹款信息的病程记录与鉴定所用病程记录不一致,就将此事向交警部门反映申请重新鉴定。

同时安某甲亲属找到刘某某所在医院,该院医务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对患者高某甲病历进行修正为原始记录,患者入院时病情确属“一般状态尚可,意识呈清醒状态,言语流利,眼动自如”,

据此,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高某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决定撤销安某甲交通肇事案。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

2021年7月19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书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本案经本院审查后,以刘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武汉晨报记者 李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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