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2019年9月7日17时38分,一辆突然冲入人行道的共享汽车将一对厦门大学的教师情侣双双撞亡。这起案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肇事男子被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然而对于这个结果,两名被害人的家属都质疑判得太轻。那么,《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实际量刑又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其量刑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
和晓科:对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的规定是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其量刑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获得缓刑的,因此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适用缓刑的情形并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适用的就是这一量刑幅度。
基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判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其刑期为四年,既不属于最轻,又体现了从轻。
潘轶:根据《刑法》,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该法同时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判决,肇事者胡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至于家属质疑其自首情节不成立的主要理由,涉及一些案件细节比如事发时的车速、是否有超车意图等,但这些情节并非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且一般以鉴定结果为准,被告人的供述与最终结果有出入,一般尚不足以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在认定自首的基础上,本案判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其刑期为四年,既不属于最轻,又体现了从轻。
由于本案被告人持有驾照,事发地也不属于实习期驾驶员不能独自驾车区域,且没有证据表明事故与车辆质量有关,因此共享汽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李晓茂:本案被告人尚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是共享汽车,而且根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当时尚未取得开展共享汽车经营的资质,那么该共享汽车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呢?
单就这起事件来看,我认为平台从法律角度是无须担责的。
根据 《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被告人持有驾照,事发地也不属于实习期驾驶员不能独自驾车区域,且没有证据表明事故与车辆质量有关,因此共享汽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至于该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这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及处罚的范畴,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当然这起事件也提醒了共享汽车平台这一新兴业态,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法律风险,承担比一般出借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这些虽然是针对驾驶人的规定,但平台也必须留意相关法律风险,尽到提醒、配合和一定程度的管理义务。
假设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租赁共享汽车的驾驶人处于实习期却没有适格的驾驶人陪同,我个人认为平台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
司机获刑四年死者家属欲抗诉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9月7日17时38分,一辆突然冲入人行道的共享汽车将一对厦门大学的教师情侣双双撞亡。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自从女儿去世,我们就跌进了深渊,太痛了。”那一场车祸碾碎了两个家庭,四位老人陷入巨大的痛苦中。赵榕榕的母亲介绍称,女儿和李健是厦门大学研究生时期的同学,相恋四年,事故发生前,两人刚订婚,双方家庭正在筹备给这对年轻人购买婚房。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事发时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当日,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健与赵榕榕双方父母不服判决,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根据死者双方父母提供的抗诉申请书显示,双方父母主要就肇事司机是否如实供诉提出异议。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荧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
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胡某荧的供述中有8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包括第一次报警时未对警方陈述事实。律师表示,警方当时的接警单显示,报警内容为共享汽车与电动车相刮,后胡某荧在庭上推翻这一说法;胡某荧笔录中提到事发时的车速为30km/h到40km/h,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测算的“59.2km/h至71.9km/h”不符;另外,律师称有证人称事发时事故车有超车意图,但法庭未予采纳。
此外,判决书认为,胡某荧家赔偿了李健与赵榕榕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从轻判决的根据之一。对此,赵榕榕母亲向记者解释称,实际情况是赵榕榕在厦门市中医院急救时至身亡后,胡方出现4次拒付和不付的情节与行为,医疗费用均系赵榕榕亲属垫付。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也表示,“经过多次协商,在赵榕榕亲属的一再恳请催促下,肇事者家属后来才将医疗费用赔付清。”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刑法交通肇事无过错(情侣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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