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两年前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再次引发关注。
这起案件中,不会游泳的男子李某为了测试女友孙某的真心,将其拍摄的跳河视频发给孙某,还从岸边浅水区走到深水区假装溺亡,将同样不会游泳,走到河中浅水区呼喊并劝说他上岸的孙某拖拽至深水区后松手,致其溺水死亡。
2020年9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案在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案发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李某的行为为何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常盈桥,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跨里运河而建,北首与淮安市大运河文化广场一路之隔。常盈桥的桥下由北向南依次有三个石拱洞,有两个桥墩。
两年前,常盈桥南侧桥墩处曾发生一起溺水事件。20岁的男子李某是江苏省宝应县人,与女友孙某均在淮安一家酒吧工作。2019年2月2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下班后与孙某相约在清江浦区一家餐馆吃饭。吃饭期间,孙某因得知李某赌博而生气离开。李某买单后也离开餐馆,走到常盈桥时,李某想知道女友是不是还在乎自己,便产生跳河吓唬她的想法。他脱下外套,拍摄跳河视频发给女友,还给同事陶某打了电话。
承办该案的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实际上李某并不是从桥上跳入河中,而是从桥下面的护栏翻入水中,从浅水区走到深水区。
根据李某的供述,河岸边水不深,为了看起来像真的跳河,他便朝河中间南侧桥墩处走,走到南侧桥墩北面时,河水已经到其肩膀位置。此时,他摸到桥墩下面有根钢筋,不会游泳的他为了防止溺水,拽住了钢筋。
在水里呆了三四分钟后,女友孙某和同事陶某一起来到现场。听到两人的呼喊声,李某抓住钢筋假装溺水。孙某见状,不顾自己不会游泳,跨过栏杆走到河中离河岸两米的地方,劝说李某上岸。
此时,李某从深水区走到孙某跟前,简短交流后,将孙某拖拽至南侧桥墩北面深水区,即李某假装溺水的地方。据李某的供述,他这样做的原因是听到女友说“要死一起死”,便想吓唬她。
强行拖拽过程中,两人失去平衡,李某因抓住了桥墩上的钢筋爬到桥墩上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救上岸,而孙某却不幸溺亡。
据了解,由于当时正值寒冬,营救条件比较复杂,相关部门经过打捞并没有发现孙某。直到6天之后,2019年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的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此地距事发地点约400米左右。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格证明显示,李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未达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自愿下水不代表自愿溺亡”
据王英杰介绍,本案中,看似被害人孙某是溺水身亡,而实际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原因是李某的强行拖拽。
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显示,经淮阴航道管理大队的实地测量,南侧桥墩处深达2-2.5米。而李某的身高一米八左右,孙某的身高为一米七左右。
本案判决书显示,事发时,两人的同事陶某曾与孙某一起前往常盈桥寻找李某,作为现场目击证人,陶某的证言还原了孙某生前欲下河救人及被李某拖拽至深水区的情形。
目击过程中,陶某还拍了一段长约3秒的视频,视频中李某和孙某在水中争执拉扯,李某将孙某往河中间拉了一把,孙某惨叫一声。
这段陶某拍摄的3秒视频成为证明李某拖拽孙某最好的证据,“被害人确实是自愿下水,但自愿下水不代表自愿溺水,其到深水区是被动的,是被李某强行拖拽才到深水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表示。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李某也承认是他将女友拖拽至深水区。
但在庭审中,李某却否认了此前的供述,当庭翻供。李某表示,“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听到她说‘要死一起死’,就想把她拉到我身边保护她。她跟我后面走的,在后面想推我上岸,结果脚滑了……”
李某否认对女友使用了拖拽的行为,“就是正常牵手,我就是牵她手过来。”对于牵手的目的,李某称“我并没有想害她,是想保护她”。
对于南侧桥墩深水区水深,李某在庭审中也反复表示“记不得了”,并表示“水位不会太深”。
3种定性分歧
据了解,案发当天,此案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不过,承办检察官王英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3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英杰以合作署名方式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上的文章《酒后拖拽女友至河中致其溺亡应如何定性》中,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她认为,是否有预见能力是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之一。此案中李某对于危险的发生有预见能力。李某曾单独进入深水区一次,对于水深1.5米左右,水流湍急、水温极低的状况十分了解。第一次未溺水是因为行走速度较慢且后来紧紧抓住钢筋,而第二次猛烈拖拽被害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其能够预见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王英杰还表示,从因果关系来看,溺水这一因素的介入并未中断因果关系,该案看似被害人死亡是因为溺水导致,但是被害人陷入高度危险境地的前提行为是李某的拖拽。从其客观行为看,间接故意对于危险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支配性,虽李某无法阻止被害人溺水,但李某在被害人面对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时,并未采取抓住被害人等措施以防危险发生,而是直接放手导致被害人被水流冲走,反映出醉酒后将自己和他人生命置于不管不顾的状态。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
故意杀人成庭审焦点
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那么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边界是什么?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汪红飞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
庭审中,李某的代理律师陈以平出具的辩护意见显示,李某行为不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听到孙某说“要死一起死”才拉了她一下,随后往深水区走去,被害人紧跟其后,最后导致孙某溺水身亡。李某拉孙某的“故意”不是刑法中故意杀人的故意。
汪红飞表示,主观态度是人的内心活动,仅凭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难以认定,需要通过客观情况,即综合行为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自己与孙某均不会游泳,也明知常盈桥南侧桥墩处水位深达其肩膀附近,而孙某比其矮约10厘米左右,仍不顾孙某惊恐喊叫,将其从浅水区拉拽至深水区后松手,终造成被害人溺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通过综合分析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汪红飞认为,从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李某及孙某避免死亡危险能力及本案中其他事实情况来看,可以推定李某在当时的环境下,明知自己将孙某拉拽至南侧桥墩处的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也没有阻止孙某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在发生孙某死亡的结果前,也没有实施有效救助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特征,主观上虽然不是追求被害人死亡,但案发当时的行为已经足以推定其持放任态度而非排斥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控及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据了解,公诉机关曾建议对李某判处无期徒刑,但在该案审理期间,李某委托亲属与孙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孙某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由判处无期徒刑调整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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