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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重伤判交通肇事(横穿马路致人重伤,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赔偿对方15万元并获刑丨《热线12》)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22:35:24

一人重伤判交通肇事(横穿马路致人重伤,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赔偿对方15万元并获刑丨《热线12》)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总觉得只有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这次的被告人不是驾驶人,而是一名行人。

事发当天,向某从一辆停靠路边车道的白色汽车副驾驶位走下,要到园区门口的岗亭进行入园车辆登记。而该机动车道和园区岗亭之间,还隔有一条非机动车道,需要穿行通过。

在返回车辆途中,向某没有观察来往车辆,转身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熊某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向某并无大碍。

随后向某发现电动车压在熊某身上,于是上前扶起电动车,发现熊某身上并无外伤,随即上车离开了现场。熊某前同事发现其倒地不起,于是拨打了110和120。

事实上,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在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是这样写到: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经手术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基本事实及证据”是这样写的:事发后向某坐车逃离现场。而对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书上写着:向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在他人车辆临近时突然转身横过道路,致他人反应不及发生碰撞。其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较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有慢行标志警示的路段未慢行确保安全,反而超速行驶,其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较小,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案发后,电动车驾驶员熊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向某做出赔偿,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除了民事责任,向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向某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并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向某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22年8月,平湖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我国的法律从未给行人以刑事“豁免权”,那么什么样的情况行人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法官指出,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法官解释,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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